2月2日,国家金融监管局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营运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项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金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三项措施”的提问时表示:
一是合理拓展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和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委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委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强委托支付灵活性。
三是围绕授信办理线上化需求,明确视频面谈、异地调查等办理方式,适应新的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控,鼓励商业银行提高信贷管理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定额贷款办法》。
指定贷款期限
在贷款期限方面,该负责人介绍,本次修改明确,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超过10年贷款期限的,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级次负责审批。
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营性现金流恢复期较长的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
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经营现金流恢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贷款条件另有规定的,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预防和控制资金挪用
在贷款用途方面,“三项措施”合理放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和范围,对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贷款,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业务特点和运作模式,分别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办法》或《流动资金贷款办法》执行。
同时,《流动资金贷款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在防控资金挪用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三个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提前还款、调整贷款还款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降低授信额度、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等措施,并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贷款人应完善贷款支付管控制度,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管控。
此次修改还优化了贷款流程,对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在能够通过非现场调查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对20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约。
优化委托支付
在委托支付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三项措施”对委托支付金额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单笔向某一交易对象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对象明确,借款人单笔向某一交易对象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提出单笔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单笔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委托付款期限应当根据相关合理需要适当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委托付款期限最长延长10日,并明确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具体付款期限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增加借款人应急资金使用规定,提高委托支付灵活性。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确有合理的应急需求,贷款人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委托支付前置审批材料和手续,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完成审核。
此外,今后不再考核委托支付比例,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控。
(本文图片来自金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