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属于服务费,子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偷税、避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部业务单位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业务单位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原外商投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商投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管理费,无论接受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均不得扣除。在当前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趋细化、专业化、职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的角度考虑,将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完成可能比企业自己完成更为经济,因此存在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其他形式服务的现象。但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包括总机构与分机构因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担的合理的管理费,也包括独立法人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因此总机构与分机构因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担的合理的管理费,通过总机构与分机构自动归集的方式解决。 对于母公司与属于不同独立法人实体的子公司之间提供管理服务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管理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劳动成本进行税务处理,不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法在税前扣除,避免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