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或个人为企业介绍客户等费用是否需在境内缴纳增值税?政策解析来了

2024-06-20
来源:网络整理

最近经常有客户问到这样的问题:境外公司或个人为公司介绍客户或代理某些境外业务,需要支付佣金或推广费、代理费等,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上述问题普遍存在于服务领域。结合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政策解析,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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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境内外应税行为的界定

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相关应税行为为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境内、境外应税行为具体定义如下:

(一)境内应税行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的房地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卖方或买方位于中国境内;

2.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位于中国境内;

3.出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位于境内;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外应税行为

以下情形不构成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完成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将全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售给境内单位或个人。

3.外国单位或个人将全部在国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境内单位或个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或个人向境内市场提供的服务,如果属于境内市场应税行为,则需要在境内市场缴纳增值税;否则,无需在境内市场缴纳增值税。

境内外应税行为的认定原则

02

营业税期间,相关政策在界定国内、国外服务(以服务为例,下同)时,坚持“属人原则+所得来源地原则”的原则。属人原则是指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为境内应税服务;所得来源地原则是指只要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服务提供者是否在境内提供,均视为境内应税服务。

但营业税综合改革后,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有关规定,除继续适用国籍原则和所得来源地原则外,对境内提供劳务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即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该服务全部在境外消费使用,不构成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增值税改革期间税务总局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解释,境内服务、境外服务的判断原则为:

1.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包括租赁的不动产)视为境内销售服务,即国籍原则。

即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无论服务的购买者是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发生地是境内还是境外,都视为境内服务销售。

该规定与正在咨询的问题无关,可以忽略。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且该服务并非完全在境外完成的,为境内服务销售。

对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其销售的服务,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在境内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中国境内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属于境内销售服务。例如,某境外工程公司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如果其服务并非全部发生在境外,则视为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咨询公司与境内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对境内公司国内外市场拓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既发生在境内,也发生在境外,视为在境内销售服务。

3.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境内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境外实体或个人向境外实体或个人出售服务。例如,一家美国咨询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例如,境内个人在境外旅游时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

(3)境外单位或个人将全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例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境外自驾旅游的中国居民。

根据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的解释,“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中的“完全”的含义并未得到明确解释,仅以“境外餐饮、住宿和租房”为例,其他服务是否也适用尚不得而知。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不构成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为出境信件、包裹提供境外邮政服务及收寄服务。

2.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

3.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境外工程及矿产资源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服务。

上述规定列举了四种不属于国内服务买卖的情形,估计不能一概而论。

03

对“完全发生在海外”的理解

在分析国内或国外的情况之前,先思考一下一项服务涉及哪些要素(或环节)。一般来说,一项服务涉及以下几个要素: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接受地点、服务内容、付款人、收款人,还可能涉及服务结果的呈现或接受。

根据服务涉及的要件,上述哪些要件是服务发生在境外,可以认定为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服务当事人和服务涉及的地点。具体分析如下:

1. 服务双方

(1)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须为外国实体或个人。

(2)服务接受者:服务接受者须为境内机构或者个人。

2. 服务覆盖的地点

(1)服务提供地。服务提供地必须在境外。如果服务全部在境内提供,则视为在境内提供服务。根据解释,即使服务有一部分在境内提供,也视为在境内提供服务。

(2)服务收取地点。现行政策并未明确规定服务收取地点,但通过36号文的解读以及53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服务收取地点也应为境外。

另外,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上述地点应该是该服务提供所有环节发生的地点在境外,如果其中涉及的某个地点在境内,并不代表全部发生在境外。

基于以上分析,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完全在境外进行”,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服务提供者须为境外实体或个人。

2.服务接受者须为境内机构或个人。

3.整个服务涉及各个环节的地点均在海外。

提示:根据36号文及其解读以及53号公告,并未对支付、收款在确定应税服务发生地点作出相关规定,即支付、收款双方并不是确定应税服务发生地点的必要因素。

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定义有所不同,有的税务机关要求扣缴增值税,有的则认为不需要扣缴增值税。

那么,关于本文中的问题:外国企业或个人为企业介绍客户或代理某项境外业务,境内企业支付的佣金、推广费、代理费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笔者的分析,该项服务的实际接受地点是境内,即境内企业在境内享受该项服务,即该项服务不符合“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当然,以上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果企业确实有类似业务,最好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以下是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2月份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汇总》

31、外籍个人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销售、推广服务,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业务全部在境外进行”是指销售行为所有要素必须发生在境外,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租赁的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卖方(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

(2)服务(租赁的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获得的。

(3)购买方在境外接受应税行为时,付款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地点等均在境外。

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者在国内,并且不是完全在海外进行的业务,因此购买者需要预扣并缴纳增值税。

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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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外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者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外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者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按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也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行为适用税率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支付海外代理费等费用是否需要缴纳VAT的简单分析,希望对大家了解类似问题有所帮助。另外分析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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