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户持有者登录微信或QQ,显示登录时使用的账户名;
(2)在通讯录中搜索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并在个人信息界面显示姓名、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与身份相关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内容,需点击打开显示。
2. 电子邮件的呈现方式:
(1)邮箱账户持有者登录邮箱账户,显示邮箱地址。 (2)点击需要显示的电子邮件,显示对方的邮箱地址和邮件内容。
(三)呈现文字讯息:
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即可显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注明持有人自身的手机号码。
(四)目前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显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搜索对方,点击查看对方个人信息,会显示对方的支付宝账户名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条展示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对于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内容,需点击打开显示。
(4)若要显示转账信息,点击通讯对话框-查看转账记录中的聊天详情,即可显示转账支付信息。
呈现其他具有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按照上述同样方式显示、验证。
《规定》将网络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等具有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使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文字、图片、朋友圈评论、点赞等均可作为电子证据。
据了解,南沙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出台《规定》,旨在解决电子数据证据在网络环境下出示难、认证难的问题。
网友:吓得说不出话来!有些人还担心……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众多网友关注,有人表示:你发的每一个表情,都将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也有人表示,以后再也不敢胡言乱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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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人担心聊天记录容易被伪造……
别慌!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作为法庭证据
其实,对于网友的担忧,早有相关法律解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印发的《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程序规定》也有详细解释: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出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从法律层面来说,有效证据必须满足“三个特征”,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一,真实性。
由于微信聊天工具并不具备上网实名制,因此,微信虽然一直在推行实名制,但并未强制执行。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更换头像和ID成为马化腾。此外,还有“聊天记录生成器”的伪造方式。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可以伪造微信,还可以生成假红包、假转账记录等。
第二,关联性。
当事人最常犯的错误,就是把微信聊天记录的开头和结尾截断,只留下无法理解的内容,同时又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因此,要善用“收集”功能,完整保留原始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部分内容,断章取义,否则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受到对方的质疑。
最后,合法性。
这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确实发生过并且双方都承认。
对此,广州南沙区法院表示,为确保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此外,在收集证据时,当事人除了要证明登录微信账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外,还必须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聊天记录
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我们应该正常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