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规定,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及证据效力

2024-06-21
来源:网络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证据的数据。

什么算作电子数据?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论坛、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调取电子数据。

家住海宁的张先生和王女士的案件如今遇到了一个问题——

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放

张先生和王女士都是河南人,孩子是同一个班的,在接送孩子的过程中,两人渐渐熟悉起来。

张先生回忆,去年年底,王女士在QQ上联系到张先生,说自己淘宝店资金周转有点紧张,想借几万元,说是过完年再还。热情的张先生通过支付宝往王女士的账户上转了1万元。张先生出于信任和考虑,并没有要求王女士开借条。

2016年春节临近,张先生向王女士提及借款一事,王女士不予理睬。随后,原告张先生多次要求还款,但王女士始终未还。2016年2月14日,王女士发短信称钱已还清,可以提供付款凭证。但张先生称,直到今年8月才收到对方的付款凭证。他怒不可遏,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偿还1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2016年9月,海宁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

法官意见

海宁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进行了多方调查、收集证据。

审判长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女士向原告张先生借钱但未还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告张先生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现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前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属于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无独有偶,镇江日报也报道过这样的案例:

案件回放

支付宝转账_微信能不能转账支付宝_转账到支付宝账户的钱在哪里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1日,被告王某因装修房子钱不够,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等王某所在单位年底发奖金时再偿还贷款。当时,李某因出差,通过支付宝向王某账户转入2万元。李某出差回来后,王某并未主动给李某写欠条。李某也觉得自己是王某的朋友,出于信任和考虑,便没有找王某写欠条。2015年春节临近,李某向王某提及借款一事,王某并未理会。随后,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还款,但被告王某拒绝还款。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款项。 王某答复称,自己不承认有这笔借款。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意见

审判长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钱但未还钱,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关于借款本金,虽然原告没有提供本票,但提供的支付宝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曾向王某借出2万元现金,转账凭证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应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2万元”。

宝姐提醒大家

互联网时代,微信、支付宝转账非常方便,很多贷款也是通过手机转账完成的。放贷人一定要留存贷款信息和转账记录,最好以合同、欠条等形式留存。即使合同、欠条因客观情况无法使用,也要留意转账或红包上这笔钱是贷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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