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辖区内某公司向其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财务顾问服务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冲减收款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金额1400余万元。
支付海外相关费用需进行税务调整
今年2月,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辖区内某企业大额对外支付历史明细时,一家投资性公司大额对外支付财务顾问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引起税务人员的关注。
税务人员审查了该项费用合同及相关材料,发现该合同履行期限短、金额较大,且服务全部在境外实施,且境外关联方位于境外著名避税天堂。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合同的服务内容为某投资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但境内投资公司拥有国内知名投资团队,具有丰富的项目投资和管理经验,而境外关联方仅在避税天堂注册,无员工、无场地、无经营资金,难以实际实施此类财务顾问服务。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企业向不履行职能、承担风险或者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前扣除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财务顾问服务费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积极应对和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借鉴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结合我国近期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管理的实践,发布6号公告,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成本、特许权使用费等税收事宜。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将更具操作性,可有效减少税务机关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争议。随着2017年5月1日6号公告的实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应遵循四大管理原则。 ①独立交易原则,这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凡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利益原则,即该项服务是否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③经济实质原则,即对不具备实质内容的交易,不给予按照交易形式规定的税务处理; ④价值创造原则,即通过确定关联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从而确定各方应享有的经济利益,并以此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支付多少。
——加强内部测试评估。企业需要开展全面的税务合规检查,更好地了解中国子公司及整个集团内服务费支付的现状,及时纠正问题,建立适当且可持续的集团内服务费支付或收取结构和机制。企业在判断集团内服务费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主要包括六种测试方法,即受益性测试、必要性测试、重复性测试、价值创造性测试、补偿性测试和真实性测试。
——准备充足的文档资料。境内企业应准备适当的文档资料,对集团内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提供充分的说明。如服务要求、服务计划、结果交付、验收记录、打印的电子邮件通讯记录、人员出入境记录、国内外旅行证件、会议纪要和会计记录等;准备书面材料证明价格与服务内容相匹配;进一步细化合同或协议的服务内容和交付结果。具体准备工作为:签订合同或协议、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做好相关会计处理、做好相关申报和同期数据报告等。
——及时办理税务备案。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该交易实际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是合同备案。所有外汇支付合同均须在签订后30日内备案;二是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实际向境外支付费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境外支付备案手续。
——有效沟通、积极应对。首先,跨国企业集团中国成员企业应与拥有定价决策权的集团总部及相关关联方充分沟通近年来中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规定,提示其在中国可能存在的各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风险,尽力实现总部、提供服务的境外关联方及在华子公司之间的无缝配合和积极应对;其次,企业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有效沟通对话,解决潜在争议,避免重大税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