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和“智慧工地”建设,全面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函〔2020〕489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江建制安发〔2019〕208号)、《关于推进建筑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建建发〔2018〕348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江建管发〔2018〕348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江建管发〔2019〕348号)、为贯彻落实《我省安全责任保险条例》(浙应急条例〔2020〕9号)等规定,我部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按照我省2018年版计价依据测算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决定调整相关费用测算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组成及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基础费包含常态化疫情防控费和“智慧工地”附加费两项附加费,安全文明施工基础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细则(2018年版)》标准乘以系数1.15计算得出。
1、“智慧工地”附加费用包含实名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扬尘在线视频监控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软件及管理等相关费用。
2.常态化疫情防控成本包括人员出入境防护费、防护物资费、相关核酸检测费、宣传教育费、临时隔离设施费、防控人员费用及其他附加内容,但不包括疫情防控一级、二级响应或被列为封控区、控制区、预防区后按照当地防疫要求发生的隔离、核酸检测、停工等费用。

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支出清单
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职工人身伤害赔偿、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救援、医疗救治、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预算综合费率的调整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将综合总造价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规则(2018年版)》规定的标准乘以1.04的系数。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在建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2022年4月1日后发生的工作量,可以依照本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