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工资保障已经正式写入法律,我把其中的重要规定概括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实行实名管理,并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以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工资支付日期,可以是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也可以是下一期。具体工资支付日期遇上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支付。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单位的工资清单。
4.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导致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期限、工程款进度结算方式、人工费支付期限,并按照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支付期限,人工费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6、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
7.总包商或分包商应当与其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总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应当先结清工资,再依法追偿。
8.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9、建设单位不得因发生争议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工程款中的劳务费,总承包人不得因发生争议而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10、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清偿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