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快讯
说起开源软件,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比如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开源操作系统,但是如果开源软件使用不当,还是会引发官司的。
济宁市罗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河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其股东罗某将其开发的App(中文名为罗河软件,可实现软件“分身”功能,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初始源代码上传到国际知名软件托管平台的网站上,并适用开源软件行业广泛使用的GPL V3开源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并附上“凡用于商业用途必须购买”的声明。随后不久,罗某删除了该协议并停止更新涉案软件,转而开发了涉案软件的闭源商业付费版本。罗河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广州万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其开发了“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等四款软件(下称被控侵权软件),并上传至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必须支付会员费才能继续使用。
漯河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克隆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万友公司收取会员费且不提供开源代码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2019年3月,漯河公司将万友公司等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万友公司停止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下载、安装、运行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15万元。
2020年11月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万友公司认为罗某只是涉案软件32名贡献者之一,其无权在未经其他软件贡献者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软件转让给罗某和公司。其在软件中添加限制性商业使用条款、撤销或推翻开源许可协议的做法违反了涉案协议的相关规定。此外,万友公司还认为,被控侵权软件的主要功能是微信视频美化而非沙盒分身,因此不构成侵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软件《沙盒克隆》的部分功能代码作为被控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发布,故万友公司应当将整个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开源,但其并未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供下载,违反了涉案协议。万友公司违反了涉案协议的规定,其依据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因此,万友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已不再具有法律和契约基础,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万友公司须停止为四款被控侵权软件提供下载、安装和运行服务,并赔偿漯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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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涉及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案件屈指可数,针对开源许可协议的裁判规则也几乎没有。对于开源许可协议的性质以及违反协议是否构成侵权、开源许可协议中是否可以增加限制性商业使用条款、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是否可以向他人收取使用商业软件的费用、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披露商业软件的源代码等问题,业界存在争议。
本案判决借鉴了多国法院对于开源许可协议性质的认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那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谭海华。
记者:开源许可协议有哪些特点?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谭海华:开源许可协议是针对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该协议使得开源软件可以自由使用,保障用户共享和修改程序的自由,使软件对所有用户免费。如今,开源许可协议已成为国际业界公认的有效合同文本。截至目前,“开放源代码促进会”批准的开源许可协议已有近百份,涉案协议即是其中之一。该协议规定,只要某款软件使用了该协议的开源软件,哪怕只是使用了一小部分源代码,那么修改后的源代码或衍生代码也必须按照协议公开。因此,有人说该协议具有“传染性”或“病毒式”效应。
关于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性质,国际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此类协议只是“授权许可”,而非“合同”,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其不仅是“授权许可”,还构成“合同”。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许可人与用户之间订立的格式版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回到本案,被控侵权软件沙盒克隆版的部分功能代码作为被控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发布,因此万友公司应当将整个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开源,但其并未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供下载,违反了涉案协议。由于涉案协议是附有终止条件的著作权合同,因此许可条款即为著作权许可的条件。 万友公司若违反上述条款,则许可的前提条件不再存在,其依据该协议所取得的授权亦将自动终止,因此万友公司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记者:软件开发商在申请开源许可协议时,是否可以在协议中增加限制商业使用的条款?
谭海华:开源软件的原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及部分人身权转让给用户继续开发该软件,目的是营造一个自由开发、使用和传播的环境。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限制了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从而限定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这明显与涉案协议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因此,漯河公司无权在适用涉案协议时增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其声称万友公司违反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缺乏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开源软件的作者虽然将版权的财产权转让给软件使用者,但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从事商业开发,也不意味着完全免费,软件开发者可以收取技术支持、培训、咨询、系统集成或其他专业服务,以及由此衍生的增值服务等费用。
记者:开源软件的主要贡献者可以单独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吗?
谭海华:开源软件项目的贡献者人数往往众多,且彼此并不认识,分散在世界各地。只要项目保持开源状态,贡献者人数就会不断动态增加。即使涉案软件是合作作品,在案件中很难有证据确定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如果开源项目要求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就会导致开源软件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开源软件的主要贡献者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回到本案,漯河公司作为提交绝大部分代码的项目管理者,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贡献者的授权,有权单独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是,今后涉案软件贡献者基于同一事实向万友公司索赔时,如能证明自己是合作作品作者之一,则须依据本案赔偿数额向漯河公司索赔分割赔偿。(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徐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