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分类及网络支付模式详细分析

2024-06-25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三方支付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央行《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二是按照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进行分类;

三是按照支付服务的不同业务属性进行分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分类

网上支付

所谓网上支付,是指基于公用或专用网络,在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包括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上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服务提供者,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户、消费者、银行之间形成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网上支付的模式也有很多种,下面对各支付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支付网关模式

这是电子商务中最常用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网商和银行网关之间增加了第三方支付网关,第三方支付网关负责整合不同银行的网银接口,为网商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和结算对账服务。

虚拟账户模式

虚拟账户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向商户提供银行支付网关的一体化服务,还为客户提供一个虚拟账户,该虚拟账户可与客户的银行账户进行绑定或连接。客户可以将银行账户等资金来源的资金充值到虚拟账户中,也可以将虚拟账户中的资金注入银行账户。客户的网上支付交易可以在客户的虚拟账户之间完成,也可以在虚拟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完成。

虚拟账户支付模式加快了资金清算速度,降低了使用银行支付服务的成本。虚拟账户模式不仅具有集中银行支付接口的支付网关模式的优点,而且解决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了用户账户机密信息被泄露的机会,也解决了我国互联网支付的信用问题。

预付卡发行和受理

预付卡是具有预付价值的卡,可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预付卡以盈利为目的发行,采用“先付后用”的支付模式。预付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等。与银行卡相比,预付卡不直接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挂钩。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预付卡主要可分为两类:

单用途预付卡:企业通过购买或委托获得制卡技术,发行预付卡,只能在发卡机构内消费使用,主要发行和受理对象为电信、商场、餐饮、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的企业。

多用途预付卡: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与众多商户签订协议,部署POS终端受理,消费者可持卡在众多联盟商户刷卡,进行跨行业消费。典型的多用途卡有 Card、德士卡等。

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收付货币资金的行为。其中,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取设备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种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功能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银行卡信息受理终端、有线电视卡终端、自助终端等;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承诺向商户付款并承担核心业务主要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本文所称银行卡收单,具体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签约商户收付货币资金的支付结算服务。

按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类

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不同的主体性质是否会影响监管政策的制定。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支付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电商交易平台,不参与商品的销售,只专注于支付服务;

非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电商平台存在集团联盟或者战略联盟关系,主要为电商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

注册资本

国有控股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国有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国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指股权结构中含有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不具有控股权的企业;

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全部资本由境内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独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业务范围

单业务支付机构:只从事某一类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例如仅从事银行卡收单的尚德、仅从事预付卡收单的紫禾信等。

综合业务支付机构:是指从事多元化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

按第三方支付业务属性分类

支付指令传输渠道

是指按照支付指令传输的信息网络渠道进行分类。《办法》对网上支付的分类即为该方法。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网络支付、固定电话网络支付、数字电视网络支付。

支付终端

《电子支付指南(第1号)》采取了这种基于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分类方法,主要包括:POS支付、PC支付、手机支付、固话支付、机顶盒支付、ATM支付。

支付距离

近场支付:无需借助远距离移动网络,通过NFC、红外、蓝牙等技术,在资金载体与自动售货机、POS终端等设备之间传输支付指令,消费者完成支付后即可获得商品或服务;

远程支付:支付在远程服务器进行处理,需要通过网络将支付信息传输到远程服务器才能完成支付。

交易主题

B2B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之间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B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与个人之间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C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之间资金转移活动提供的服务。

付款时间

这种分类是依据付款人实际划拨货币资金的时间与交易完成时间的关系来划分的。《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即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主要包括:

预付支付:付款人在交易完成前需预先付款,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给收款人;

即时支付:指交易完成后,付款人发起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信用支付: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或联合商业银行向收款人提供预付款支付服务。

货币资金储存方式

卡支付:以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预付卡为主要支付工具载体实现的各类支付业务;

互联网化支付: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通讯终端实现基于账户(银行账户、第三方虚拟账户)的无卡支付。该类支付通常不是通过读取卡信息,而是通过密码验证支付指令。卡支付、互联网支付目前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便利居民日常支付、拓展个性化金融服务、促进旅游消费、扩大税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背景

有交易后台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有交易后台的支付,例如B2C支付、POS收单等。

无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没有交易背景,例如货币兑换业务。

信用中介功能

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暂时代替双方监督商品的付款方式;

无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仅充当简单的支付服务中介,不承担信用中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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