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用票据、银行卡以及汇款、代收代付、委托代收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帐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
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户)是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机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兑换
电子支付:电子跨行支付、电子汇款、中国现代支付
在线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支付结算特点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兑、代收、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票据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上述结算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中介机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明确指出,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
2. 支付结算是一种正式行为
所谓形式行为,是指依法必须以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则是无效的。支付结算行为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规定:“票据、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对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接受。” 除对票据结算凭证格式有统一要求外,人民银行还对票据、结算凭证的填制提出了基本要求,如:票据、结算凭证的金额、出具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不得更改,更改后的票据无效,更改后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 付款结算取决于客户意愿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着中介作用,因此,只要其诚信审核并按照正常操作程序进行,未发现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及需要提交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存在任何异常,并支付款项,则其不再对出具人或收款人承担受托支付的责任,也不再对持票人或收款人承担支付责任。同时,当事人对其在银行的存款拥有自主支配权;银行不得查询银行账户中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冻结、扣划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不得停止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活动,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对此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并根据需要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商、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并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行内部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支付结算活动。
付款结算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支付结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按结算方式分类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以现金形式收取和支付款项以清偿债权债务的行为。在我国,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制约,仅限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结算门槛以下的零星收付款以及单位对个人的有关费用。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资金从收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完成债权债务清偿的款项收付行为,因此又称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
(2)按结算工具分类
根据结算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作为支付工具,结算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非票据结算是以结算凭证为依据,结算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银行卡结算、汇款结算、代收代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等。
付款结算原则
1、坚持信用原则,履行付款义务。
2、谁存入谁的账户,谁控制的原则。银行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指令,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存款人的资金必须归存款人支配,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银行不垫付资金原则。即在结算过程中,银行只负责处理结算双方之间的资金划转,并不承担垫付任何资金的责任。
4.收货验收方式需建立购销合同后方可采用。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高顿网校为您提供初级实务、高级实务、税务处理、技能拓展、综合会计实务等权威专业的会计实务资讯,在线会计实务试题,每天免费直播课,更有优质在线课程免费试听。高顿网校会计实务频道为大家提供大量会计基础知识,对会计从业者来说非常有价值。
高盾免费题库【手机题库下载】|在线直播|高清在线课程
会计实务建议:2015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详解,会计人员必读!如何编制会计报表,会计专家解读:会计电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