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我们的实习生郑婷
近日,有不少网友反映,同一家影院、同一场电影,在不同平台的购票价格却不同,这明显不公平。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不仅同一场电影在不同平台的票价可能不同,而且不同人在同一平台支付的价格也可能不同,甚至票上显示的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也可能不同。此外,电影票的退改签也屡遭人们诟病。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影视行业组织建立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和制度,引导行业经营者诚信自律,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形象。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落实。
平台利用大数据“杀死熟悉的客户”
上海的王女士近日在某售票平台以每张4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电影票,共计90元。然而电影开演前30分钟,王女士发现票价突然变成了每张25元。查看座位图后发现,最佳观影区仍有座位,非最佳观影区座位没有任何优惠。
来自四川成都的罗女士在与朋友购买电影票时也发现了价格差异。罗女士和朋友都在某平台办理了VIP会员,然而在购票时罗女士发现,同样的座位,朋友的手机显示每张电影票售价23.9元,而她的手机显示每张电影票售价34元,相差10.1元。
在北京天池君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炜看来,如果电影开场前有部分座位空置,平台会通过降价吸引顾客,提高边际收益,这是市场行为。对于提前买票的消费者来说,只要不额外收费、座位不调整,其个人权益就没有受到损害。
“如果平台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区别对待,甚至对某一类消费者收取更高的价格,这就是俗称的‘杀熟’现象。”饶伟表示,若无特殊原因,平台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合理价格等公平交易条件。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银江表示,从经营者角度,交易规则和价格标准应当公平合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开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交易规则和价格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宣传,价格不一,导致消费者因不了解相应规则而花费了本可以享受的更多钱,那么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近日,记者打开一些第三方售票平台发现,同一家电影院、同一场演出的票价确实存在差异,一般影院自有售票平台比第三方售票平台便宜几元。同一部电影场次在不同时段的票价也会有所不同,一般随着播出时间临近,价格会有所下降,甚至可能会出现大幅下降。
至于为何影院的售票平台会比第三方售票平台便宜,北京一家影院负责人王森(化名)向记者解释,第三方售票平台需要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而影院自己的售票平台不收取服务费,让观众享受到优惠,因此票价会更低。
面值与实际价值不符
记者还发现,网络平台上还有不少商家在售卖低价电影票,每张电影票售价在10元至20元不等。消费者只需打开售票平台,找到自己想看的场次、选好座位,然后截图发给商家。付款后,商家会将票二维码发给顾客,顾客到影院自助取票机上取票即可。
据记者了解,电影院里通常要卖几十元的票,在这些商家或者黄牛手里,往往只用十几元就能买到。
王森告诉记者,市面上能买到电影票的黄牛很多,但他不知道黄牛是如何买到的,由于黄牛电影票的实际售价与正常票价有差异,因此影院不负责此类电影票的退换货。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关于电影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电影票上显示的价格,往往与购票时支付的金额不一致。
山东东营的张女士在第三方票务平台购买了一张电影票,该电影票售价为39.9元,服务费为6元,但纸质电影票上的价格为40.9元,服务费为5元,价格不一致。
更惨的是,票面价值远低于实际支付金额。上海的刘女士通过购票平台购买了三张电影票,购票价格显示为每张109元。取票观影后,刘女士经朋友提醒才发现,电影票票面价值为94元,与实际支付金额有出入,三张票合计多出了45元。
对此,陈银江表示,实际成交价格应以票面上显示的价格为准,商家应提供等值的消费凭证。
饶伟表示,根据《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经营者销售、采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服务、行业、地域等特点,真实准确,商品与标签对齐、醒目。对于电影票价格,平台票价应当与票面价值一致。如平台需要收取服务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将票价与服务费价格明确区分。
诱导消费者开卡充值
在第三方票务平台购买电影票时,经常会看到办理影院卡或者优惠卡可以享受优惠价格,并且会显示折扣后的价格。但是办理了卡之后,真的能按照显示的折扣价购买吗?
8月初,湖南株洲的吴女士在某平台购买了一张为期一个月的电影优惠卡,开卡前显示一张票的优惠价为30.5元,然而吴女士按照界面提示开通月卡后,优惠价变成了35.5元。
吴女士随后向朋友核实发现,在自己没有开通月卡的情况下,开通后的优惠价也是30.5元,那么为何开通后的优惠价并不是显示价格呢?吴女士怀疑这并不是显示问题,而可能是商家为了诱导消费者充值而进行的虚假广告,而且吴女士还发现没有办法退款。
事后,吴女士就此现象进行了投诉,平台联系了吴女士,承诺十天内调整核实价格,但吴女士近日查看时发现,这一现象并未得到纠正,“有些人没注意,就遭遇了这种损失。”
无独有偶,浙江嘉兴的徐女士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购票页面显示,购买电影卡后所有票价均为20.8元起。花了30元买了电影卡后,徐女士在购票页面搜索,也没找到20.8元的电影票,最低一张电影票售价为39.9元。
徐女士对此很是疑惑:“如果没有20.8元的电影票,为什么会标注为20.8元?影城卡为什么要特意标注为20.8元?”
据吴女士和徐女士介绍,平台对此类现象的处理方式是退还办卡花费的钱,并送出10元、20元的优惠券作为补偿,“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饶伟建议,消费者权益若受到侵害,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报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救济。行业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制度,规范售票环节信息不透明、不真实问题,完善投诉电话,加大跨行业监管激励力度。
退改机制需完善
谈到电影票的退改签问题,不少观众反映,电影票退改签非常麻烦,有的票不能退,只能改签,有的票则不能退也不能改。
2018年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票、改期改签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三方售票平台、影院网站或其自有APP应在观众购票支付前弹出电影票“退票、改期改签”规定协议,确保观众了解规则并点击“同意”上传后,观众方可进一步支付票款。
记者发现,不同平台的退改票规则有所不同,在一些第三方售票平台购票支付时,会弹出退改票协议,协议中规定:“退改票服务仅适用于支持退改票服务的影院。标有‘退票’标识的影院支持退票,标有‘改票’标识的影院支持改票。”
记者随机点击一些第三方票务平台上10家影院的详情页,发现每家影院的退票、改票规则都不尽相同,有的允许“未取票用户在演出前30分钟至60分钟可退票,演出前1分钟至60分钟可改票”,有的允许“未取票用户在演出前24小时可退票,演出前1小时可改票”,而不少全国连锁影院只允许演出前60分钟改票,且不允许退票。
对此,陈银江表示,一旦售出不退换条款涉嫌不公平条款,本身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此类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也不能通过此类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样的行为和规定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
饶炜认为,平台与消费者在购买电影票后即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在电影开演前,平台的主要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若消费者要求变更甚至解除合同,平台不应拒绝。不允许退改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当然,我们可以参考机票退票收费的规定,比如起飞时间越短,退票费或者扣款金额可以越高,但不能完全禁止。”饶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