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
成都市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基金
关于印发《付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各建设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规定》(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知悉。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9 月 27 日
成都市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金
付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为工程付款担保的债权人,施工单位为工程付款担保的债务人。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均可作为担保人开展工程付款担保业务。
第三条 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担保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保函,但建设合同中止、终止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保函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或者保函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函的法律效力依法自动终止。建设单位对工程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限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结清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之日起30至180天。
第四条 同一担保人不得对同一工程建设合同同时提供建设单位付款担保和建设单位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特定担保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是被担保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与建设单位有关联的企业。
第五条 担保公司所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工程项目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统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项目,无需提供建设资金支付担保。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免于提供建设资金支付担保。建设合同总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支付担保。
第七条 建设工程付款担保应当在安全监察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对未办理建设工程付款担保的建设工程,“成都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预警,由各区(市)、县住房和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该工程合同总价(不包括暂行款、代建工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且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在担保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但不得超过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担保人偿还的工程款应优先作为该工程的劳务费用。
第十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支付担保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新开工项目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15%。
第十一条 担保金额全部支付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重新提交工程付款担保。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付款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付款担保的建设单位,由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理。逾期未改正的,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付款担保的国有建设单位,抄送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工程款补偿责任,造成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门讨薪事件的,取消担保人的经营权。存在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案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尚未提供工程资金支付担保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追加提供工程资金支付担保,在建工程资金支付担保金额按实际完成支付比例相应扣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法律、法规、国家、四川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
1.关于申请工程款担保承销公司业务资格的通知(略)
2.工程付款保函范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