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骗取利息弥补原有损失,律师出庭帮助原告挽回经济损失。民间借贷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博弈
穆伟军律师 发表于2014年07月09日 14:09 | 浏览量:29 | 我要评论(条)
第二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263万元,偿还本息后尚欠149万元,分别为:2009年12月12日欠50万元、2011年7月3日欠57万元、2009年3月12日欠20万元、2010年7月12日欠10万元、2011年4月30日欠12万元。借条上未写利息,实际月利率为3%。
被告欺骗并将已支付的利息用于弥补本金
律师出庭帮助原告挽回经济损失
——民间借贷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博弈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个人,现居住于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穆伟军,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个人,现居住于鄂尔多斯市。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个人,现居住于鄂尔多斯市。
案件: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摘要:
第二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263万元,偿还本息后尚欠149万元,分别为:2009年12月12日欠款50万元、2011年7月3日欠款57万元、2009年3月12日欠款20万元、2010年7月12日欠款10万元、2011年4月30日欠款12万元。借条上未写利息,实际月利率为3%。 原告就该笔借款提起诉讼(其当时并未委托本律师,仅请本律师代写起诉状并与其协商,本律师给出的咨询意见是:索要利息要有利息约定证据,故原告恳求被告财务人员制作被告王某某签字的利息结算单两份,存根由被告留存,两份利息结算单的借款金额分别为50万元、62万元,且借款时间、金额与原告的五张借条不符)。被告代理人辩称该笔借款并无利息,原告已偿还1万元,尚欠1万元,并向法院出示了44张向原告支付1万元的收据。 原告认可收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是被告支付的利息,而非偿还的本金。被告代理人不承认借款263万元的事实,承认其只向原告借款149万元,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利息清偿报告未进行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一审后,法院组织原告与被告进行调解。被告意见是给原告100万元了结此事,而原告意见是可以免除利息,但149万元的贷款本金必须全部偿还。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审判长对原告进行工作,要求原告接受被告100万元的调解意见。 否则,法院将判决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有利息,并判令第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审判长要求原告收集利息协议的证据,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诉讼。本律师的意见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利息结算单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有其他交易,被告向法院提交的44张付款收据不足以证明是偿还原告借款149万元。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律师对原告两份利息结算单上的签名是否为被告王××亲笔书写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最终被告律师认为并非被告王××亲笔书写。为了尽快查明真相,原告主动申请笔迹鉴定。最终的鉴定意见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利息结算单上的王××亲笔签名确为被告王××亲笔书写。 最终,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9万元,且对借款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教训:
1、在目前鄂尔多斯市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不是简单的案件,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诚信,而且债权债务发生时文书不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变得复杂,债权人合法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最初以为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拿着两被告开出的欠条去要钱应该没有问题。但因为被告的欺骗,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因此,本律师建议: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启动诉讼程序,一定要认真对待,千万不能为了省一些律师代理费而失去理智!毕竟你不是专业人士!
2、作为律师,一旦对一个案件形成了自己的判断,如果委托人始终信任你,就要坚信胜利,排除各种干扰,坚持到底。本案中,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败诉后,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给出的咨询意见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利益和解书,可以挽救对原告不利的被动局面。为了进一步印证自己的观点,本律师就该案以及自己对此案的下一步走向,咨询了本所的资深律师,但给出的意见是:慎重处理此案,建议采纳被告赔偿100万元的调解意见,否则一旦法院判给原告30多万元,原告就可能陷入困境。说到麻烦,本律师也认为合情合理,但原告却一再表示,不管结果如何,让本律师战斗到底! 本律师在原告的绝对信任下,坚持自己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坚定的进行到底,结果让原告笑到了最后,被告的合谋诈骗行为没有得逞!
3、人民法官有义务公正裁判。但本律师个人认为,就个案而言,面对部分当事人的作弊行为,人民法官必须坚守社会良知的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一审后,在庭审形势对原告极为不利,被告要赔偿原告100万元和解时,案件实际事实已经很明显,但我们的人民法官对案件事实了如指掌,为了促成调解,对原告施加各种压力。当原告不接受被告的调解意见,申请对利息结算单上的被告王某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时,审判长以无法鉴定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后来本律师找到主管院长,案件才得以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更让本律师不解的是,本律师介入此案,案件进入辨认程序后,本律师找到办案法官主审法官沟通案情,但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意见非常一致:辨认没用,如果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肯定会判被告偿还原告三十多万元。但最终判决的不是三十多万元,而是一百四十九万元。对于这个结果,在我相信法律公正的同时,我心里一点也不高兴,更多的是担心和不解:有些债务人缺乏诚信,缺乏良知,难道我们的法官也丧失了社会良知?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