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汇总

2024-06-30
来源:网络整理

最近,朋友每天都在问我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有很多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分散在各个条款中,让人看不懂。今天,我来帮大家总结一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

首先,从总体上看,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支付N的经济补偿,一种是单位支付N+1的经济补偿,人们经常会把这两种情况混淆。

第二,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须支付“N+1”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1、仅以上三种情况,单位才会支付N+1经济补偿,其余28种情况,单位都会支付N!

2、这里的“1”是指通知费。如果出现以上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则不需要支付“1”,可以直接支付N。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希望劳动者立即离职,则需要额外支付“1”,即:N+1。

3、此处“1”与“N”中的月薪不同,“N”中的月薪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1”中的“1”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月薪。

4、关于如何理解“员工无能为力”以及具体操作方法,本文就不做详细总结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无能为力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有下列28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向N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侵犯员工权益,员工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违法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劳动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义务,导致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单位违法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单位强迫员工冒险作业或者作出违章指挥,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该员工劳动合同予以终止。

10、单位制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含有其他违法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4.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5、因建立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无法继续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被用人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条件,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重新派遣条件,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16、单位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进行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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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退回被派遣人员时,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单位降低重新派遣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8、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实行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被派遣人员被退回,派遣单位保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单位降低重新派遣条件,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0、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

21、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退回被派遣人员的,派遣单位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再次派遣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单位降低再次派遣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解除。

2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3、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人单位无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被用人单位退回后重新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以同等条件或者更高条件重新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更低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合同终止。

2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5、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劳务派遣人员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条件,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重新派遣条件,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6、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27、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满不再经营,用人单位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改善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的,解除劳动合同。

28.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

注意:

1、以上28种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N的经济补偿。怎么样,现在清楚了吗?你可以看看你的情况是否属于上述28种情形之一。如果属于,你可以向公司索要N的经济补偿。

2、N 表示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在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需要分期计算。如果员工工资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最高12年计算。

3.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所区别。根据地方相关规定:

(1)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是指不可抗力、企业搬迁、企业分立、合并、合资、收购、改组、转产、重大技术变革、企业停产停业、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等。

(二)客观经济条件重大变化,是指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资本结构或者生产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由此可见,“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更多侧重于经济和经营层面发生的重大经济影响,导致公司发生变化,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了各种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区分这两种不同表述的意义在于,如果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适用于单位与特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适用于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是批量裁员,而不是针对特定劳动者的情况。另外,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可能是N,也可能是N+1,取决于单位是否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如果“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经济性裁员,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只有N,而不是N+1。

4、劳务派遣模式下,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应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索要经济补偿,而非向实际用人单位索要。注意不要找错人了。

5、第28种情况也需要注意。很多人很自然地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的,员工的任务也完成了,公司可以毫无问题地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因为上面说的情况太多,我就不一一讲解了,大家如果有疑问可以私信我,或者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看法。看完上面总结的31条,相信大家对哪些情况可以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不会再被具体的法律所迷惑了。后面我会帮大家总结所有需要单位赔偿的情况,请大家关注我。

有些人可能想不到,有这么多的法律条款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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