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核销及涉及哪些税?

2024-06-30
来源:网络整理

问:我公司部分应付账款多年未用于业务,金额不大,部分应付账款已账上十几年,且无法联系到公司,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什么手续?核销涉及哪些税费?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规定:

2202

应付账款

(五)企业转移应付款项或有确实无力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根据账面余额,借记此帐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帐户。

应付账款无法支付的账务处理_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_应付账款无法支付计入什么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包装保证金逾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罚款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本地文件仅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局[2009]4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不能清偿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和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能提供确凿证据(债权人法律责任的书面说明或债权人税务机关的证明等、债权人未按规定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合法的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未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应付款项,允许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规定,对长期应付款项的核销,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如得到恢复或实际补偿,应于价值恢复或实际补偿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债权人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已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债权人已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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