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一名员工送货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后,雇主因负债累累而自杀。雇主并未给车祸身亡的员工办理综合保险,那么工亡赔偿金由谁来支付?前不久,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就工亡赔偿案作出回应,雇主妻子、子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祸身亡的员工名叫张勤,是一名外地打工者,在凌某开设的装饰店打工,一天傍晚,他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店里送货,返回途中行驶在莲花路上,与一辆客车相撞,不幸身亡。
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客车驾驶人未按规定驾驶,张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对此次交通死亡事故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由于客车为投保车辆,保险公司理赔比例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20万元由驾驶人向死者家属赔偿。

那么工亡赔偿金由谁来支付呢?按照工亡赔偿金的标准,死者家属也应该得到十几万元。当死者家属向雇主索要赔偿金时,雇主凌某因负债累累而自杀。为了拿到赔偿金,死者家属将雇主妻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勤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伤,应当得到全额赔偿。如今雇主已经去世,留下的装饰店由其妻儿继续经营,其遗产也由他们继承,因此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妻儿认为,首先,他们不是张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张勤因工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且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张勤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是无牌车辆,仍违法上路行驶,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经审理查明,张勤受雇于凌某,事发时张勤正在按照凌某的指示给客户送货,其驾驶的车辆亦为凌某提供。鉴于此,法院判决雇主凌某应承担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指出,凌某虽然已死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视为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凌某妻子负有偿还责任。鉴于凌某儿子为法定继承人,判决其与其母在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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