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
最近有一个案例
20日发放工资被裁定违法
每月哪一天发工资是合法的?
什么情况下必须预付工资?
跟一起来看看吧~
20号发工资是违法的!
最近知乎上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深圳某公司20号发了上个月的工资,员工要求经济赔偿,法院判赔偿5.4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是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双方发生纠纷,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最终,深圳中院二审认定公司拖欠工资,并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0.7元。
相信很多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看到这个问题都会感到疑惑,法院为什么会判令企业支付经济赔偿呢?
《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资,这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法律仅规定每月必须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如下:
第七条 工资必须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遇有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预付工资。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制度的,可以按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支付。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更加详细的工资支付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本案所在地深圳市的工资支付规定: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
如果工资发放周期是自然月,工资必须在下个月7号前发放,如果公司不能在7号前发放工资,还有什么回旋余地吗?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用人单位须经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延迟发工资5天,也就是必须在下个月12号之前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经工会或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放工资。但请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使用。
本案中,公司直接同意20日发放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发放变成了常态,法院认定为欠薪没有问题。
2023年工资发放时间表
其实,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一定要认真阅读当地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切不可超过支付时限,给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最后我总结一下部分地区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相关规定:
北京:每月发放工人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2007年修正)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周或者月支付工资。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计算工资的,应当在完成该项工作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
但雇主应当至少每月向雇员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发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于其最近一个工作日提前支付。
上海:每月给工人发放一次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第六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支付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遇有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延期支付;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提前支付。
对于按年薪制或考核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公司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预付其工资,并在年底或者考核期结束时结算。
广东省:最长30天
根据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十条 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或者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支付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工资或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年度终了或者考核周期结束时结算支付。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以外原因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四川: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是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薪制、日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或者一天。
天津: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于其最近一个工作日提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实行年薪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采用周、日或者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作时间按照每日工作小时数、每周工作小时数、每月平均工作日数20.92天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山东: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工资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支付工人工资一次,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工人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立即支付工人工资;
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徽省:每月至少一次
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于距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预付款。
实行周工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或者小时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度终了或者考核期结束时全额支付;
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或按照一定任务完成情况支付工资的,可以根据计件工资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工资支付周期。
但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规定用人单位预付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
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工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定期支付;实行周薪制、日薪制或者小时薪资制的,工资可以按照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支付。
江苏: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月工资、周工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月工资、周工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按考核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度终了或者考核期满后全额结算支付;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类似的工资支付方式的,可以以计件工作完成情况为基准约定工资支付周期;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算工资的,应当在完成该工作任务后结算支付。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实行分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工资至少每半年结算与支付一次,上一年度剩余年度工资须于次年1月初前结算与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指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于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预付。
江西: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
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工资支付周期:
(1)实行月工资、周工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
(二)实行年薪制、薪酬支付制或者按照考核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度终了或者考核期结束时结清全额支付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按照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支付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清偿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清偿一次。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支付日期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指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于前一个工作日提前支付。
河北: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工资一次。实行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制的,可以按照周薪、日薪或者小时薪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众休假的,应当于最近一个工作日提前支付。
对于劳动者完成一次性临时性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
辽宁: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或者月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条件支付工资的,应当于完成该工作任务的当天支付劳动者工资。
雇主应当至少每月向雇员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考核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每月预付劳动者工资,年度终了或者考核期结束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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