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001
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御制[2019]491号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费用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费用计提管理工作,根据嘉兴市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费用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算执行〔2019〕79号),市财政局制定了《市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费用计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9 年 10 月 21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测算
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费用计缴管理,明确费用的内容、标准和缴费方式,根据市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费用计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标选定或者指定,具体办理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市财政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以及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每年计算向代理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办理资金金额万分之七、支付业务金额每笔3.5元计算,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单笔支付金额在280.71万元以上的,收取200元手续费。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额是指当年单笔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授权)资金额、国库集中回笼资金额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资金额之和。
业务笔数以正常付款的付款订单号为准。
手续费计算期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每年1月31日前,代理银行应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其代理业务的实际发生额,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审核各代理银行报送的手续费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确定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数额。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服务质量水平和按照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总额,确定各代理银行最终应缴纳的年度手续费金额,上下浮动15%。
第九条 代理银行的经费支出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的预算资金支付程序向代理银行支付费用。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费用或者向预算单位收取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纪律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并按照双方签署的《代理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财库[2006]567号)、《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兴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财予止[2013]23号)同时废止。
根据要求披露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