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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是盗窃罪。那么,窃取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的行为该如何界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小法来为你解答。
基本事实
刚刚硕士毕业的王某在金城江区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实习,高学历、高收入,原本前途一片光明,可他却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6年3月,王某在网上赌球输了3万元。王某不死心,向亲朋好友借了2万多元,希望“再赌一次”。可不到一个月,他就输光了。此时,王某已经欠了6万多元,债务越滚越大,工作挣的钱也补不上。就在他发愁如何还债的时候,他起了歪主意,想到了从支付宝里偷钱。
2016年4月12日,王某像往常一样上班,休息期间发现同事黄某的包无人看管,想到自己嗜赌成性,已经负债累累,便想偷盗黄某的钱来弥补赌债,于是趁黄某上班时间偷偷打开黄某的钱包,悄悄记下他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黄某对此浑然不知,王某的偷盗欲望也愈发膨胀。

当日下午,王某以工作为由借走了黄某的手机,用偷来的黄某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注册了一个新的支付宝账户,并将黄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该账户上。王某随即通过支付宝将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通过这种“巧妙”的手段,他共计从黄某手中骗取了3650元。
犯罪事实被揭发、受到质疑,无力偿还、返还赃款。
“我从来没有想过王先生是这样的人,我再也不敢相信他说的话了,所以我决定报警。”黄先生在报案时说道。
2016年4月13日,黄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的几张银行卡都显示“余额不足”。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她得知,4月12日,自己卡里的钱被人通过手机银行或支付宝转走了。黄某感到奇怪,因为她的银行卡没有绑定手机银行和支付宝。后来,她才想起,4月12日,王某曾借过她的手机。回到公司,黄某当面质问王某,是否从她的银行卡里偷了3000多元钱。王某起初不承认,但在黄某的再三追问下,王某终于承认了偷钱的事实。王某答应分期归还3650元,但黄某想到王某有赌博的癖好,最终决定报警。同年4月14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价值36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以赌博为目的偷窃,应从重处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偿还全部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可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提醒
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方式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网上消费。与此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受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然后以借用手机为借口,用受害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注册一个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受害人的银行卡,然后立即将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准备好的账户中。因此,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重要物品和信息。如果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应立即与发卡银行联系,必要时可申请紧急冻结或挂失账户。如果手机不慎被盗,应立即更改支付宝账户密码,解除银行卡绑定。最后,如果确定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被盗,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