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查账时将应付账款三年以上未付款余额视同所得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

2024-07-03
来源:网络整理

问:税务局在审计我们公司账目时,将我们公司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作为收入,请问这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合理吗?

答:关于这一问题,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有如下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如得到恢复或者实际补偿的,应当在恢复价值或者实际补偿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到期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如债权人已经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下,原税法规定的凭证已失效,但新税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议付的记录,确认债务人无力偿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以上停业,且可以确定三年内没有发生经营活动的,可以确认为损失。”据分析,相应的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在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等一定条件下,应当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对此,各地都有各自的规定,例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不能支付的(超过三年)应付账款和坏账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如在以后年度支付,可在支付当年税前扣除。三年以上是指自合同到期次年起的连续三年。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还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其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国税发[2009]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即“对逾期3年以上(3年是指合同到期次年起的连续3年)的应收账款(仅指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企业依法有催收、议付记录,证实债务人无力偿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3年以上停止营业,且能够认定3年内没有业务往来,中介机构经过专业推断、客观评价出具经济鉴定证明的,应当确认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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