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装成女性骗朋友 2 万余元,只为筹毒资

2024-07-05
来源:网络整理

1.汉中一男子冒充女性微信骗取好友2万余元

程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为了筹钱买毒,他甚至把目光瞄向了朋友。程某假扮女性,加好友卢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是卢某的女朋友。卢某信以为真,给程某转了2万多元。等他回家见“女友”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微信添加“女朋友”

给他转2万多元

2017年11月,勉县男子程某因想骗取好友陆某钱财,便以未婚女子身份注册了微信账号。同年12月16日晚,程某使用该微信账号添加在江苏苏州打工的陆某为好友。在微信聊天中,程某谎称自己叫张宇,微信账号是程某母亲周某给的,并向陆某介绍周某是自己的女朋友,并向陆某发送自己在网上找到的多名女性的照片。

卢某遂致电程某询问此事,程某谎称此事属实。卢某相信了“张宇”的话,并经常通过微信联系“张宇”,并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

此后,程某利用“张宇”身份多次向卢某借钱,理由包括购买物品、没钱看病、没钱支付路费、还钱给别人等。卢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程某微信账户转账。截至2018年2月2日,程某共计骗取卢某0.06万元。这些钱除用部分用于还债外,其余均用于购买毒品。

回家见我的“女朋友”

向警方举报诈骗行为

2018年1月底,卢某从江苏回到勉县,联系“张宇”要求见面。“张宇”以各种理由拒绝。卢某请程某帮忙约见“张宇”,程某同意,但无果。同年2月2日,程某因吸毒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日。卢某发现当天无法联系上“张宇”与程某,便于2月4日到程某家询问情况。得知程某已被警方抓获,他怀疑其被骗,遂向勉县公安局报案。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年轻女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六分之零六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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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程某赔偿被害人陆某财产损失人民币六元。通讯员 庄淑贤

法官寄语:不要轻易通过网络加陌生人,网上转账需谨慎,增强防范意识。

2. 贷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男子否认有任何利息

法院:我们不是亲朋好友,没有利益关系,不符合交易惯例

一名男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但还款时却否认收取利息,小额贷款公司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邯台县男子张某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10月29日,家住西安的李某某急用钱,向其借钱,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每月3%,其通过银行给李某汇了1.5万元。后虽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起诉:判令李某某与自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在2017年10月28日前支付利息3600元,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还款时止利息按每天12.40元计算。

借款人李某辩称,自己确实从张某处借款1.5万元,但没有约定利息,应为无息贷款,自己愿意偿还这笔贷款。

庭审中,原告张某称,李某当时人在西安,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借钱,口头约定了利息,当时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其本人是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借钱不可能不计利息。但被告李某坚决否认约定利息,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情节明显,被告李某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是否有利息是本案的焦点。从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既不是亲戚也不是朋友,而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无利息,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但原告却无证据证明,从而引发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均不当行为。因此,为体现公平原则,酌情按6%的年利率计算。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为止);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俗话说,兄弟之间也要算清楚账,处理金钱问题,一定要清清楚楚,留好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自己举证无力,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记者 马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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