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付款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票据、信用卡、外汇、代收代付、代收代付等方式进行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特点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中介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要银行真诚检查并按照正常操作程序进行检查,没有发现票据、结算凭证上存在伪造、变造的签章等异常情况,或者需要审核个人有效证件的情况,并予以支付的,银行就不再对出票人或者收款人承担支付责任;也不再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所谓形式行为,是指依法必须以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则是无效的。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使业务能够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作出了统一要求,而且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正确填制也作出了基本规定。

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开展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关于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收付款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等。
三、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付款结算的基本原则是:
恪守信用、履行合同支付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发生支付结算时,结算当事人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承担义务、行使权利,严格恪守信用,履行支付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日期支付。结算当事人完全在自愿、互信的基础上办理资金的支付和收受。
谁把钱存到谁的账户,谁就控制谁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指令,把钱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存款人的资金必须归存款人支配,除非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存款人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付原则是指在结算过程中,银行只负责办理结算双方之间的资金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资金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障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上述三项原则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又可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