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黄益平: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已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2024-07-05
来源:网络整理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

支付是我国近20年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金融业务。过去人们的日常支付基本以现金交易为主,现在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的支付体系,其中最活跃的是基于数字技术的移动支付。非银行支付渠道的创新发展是市场机构创新支付模式、解决痛点的结果,监管部门特别是央行的长期支持和监管也发挥了关键作用。如今,以小额、便捷为突出特点的非银行支付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服务质量看,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在国际上都处于领先地位,一些领先机构已经走出国门,利用国内市场形成的能力和经验在海外提供支付服务。

金融监管政策通常是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对于非银行支付这样一个不断创新迭代的新业务更是如此。我国第一款网络支付钱包于2004年底上线,但监管部门直到2010年年中才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在2011年发放了第一张牌照。当然,牌照发放前也不是没有监管,当时央行与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动,很像英国监管部门在2015年提出的“监管沙盒”。2011年以后,共计发放了近30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就这样,非银行支付业务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不仅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渗透领域急剧扩大,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基础上还涌现出条码支付、扫脸支付等支付形式。

快速发展的过程也伴随着好坏参半。前不久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肃指出了金融行业乱象。同样,在非银行支付行业,不合规、违法乱象屡见不鲜,一些机构缺乏经营资质,甚至未取得合法准入,更多的是违规经营行为,如擅自使用支付等数据,甚至为违法行为提供支付通道、挪用用户准备金等。这些问题若不及时纠正,不仅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还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危及非银行支付乃至整个支付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过去几年,监管部门为规范机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付出了不少努力,特别是在保障支付交易合法安全、保证支付市场竞争性等方面,新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支持非银行支付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有效层面的提升增强了政策的权威性。如果说2010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体现了非银行支付发展初期的政策思路,那么《条例》则是监管政策日趋成熟和完善的产物。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非银行支付稳健发展,支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建设金融强国”任务,实现“改善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等目标。

《规定》将此前的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业务三类业务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这一调整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名词的改变,其实是看透支付的表象,抓住业务的本质。这是功能监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防范监管漏洞,减少监管套利。

监管政策设置方面在几个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步。第一是严格准入、规范退出。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早期开始营业时,缺乏明确的监管政策,这种现象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合理的,但金融交易是需要监管全覆盖的,现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仅需要事先取得牌照,还必须在牌照的范围内经营。《规定》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资质和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也建立健全了规范退出机制,确保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持牌经营,同时实行穿透式监管。

第二是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规定》制定的规则有的针对过去出现的乱象,有的是为了防范潜在的风险。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这些都是符合常识的行为规范。支付机构不得将涉及资金、信息安全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支持委托给第三方。同时要保障用户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加强信息保护,对提供的服务要明码标价。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维权政策新特点之一,就是要实现全流程监管覆盖,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三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和标准。尤其值得称赞的是,《规定》还明确了对监管者,也就是央行官员的问责要求。这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落实和问责制度”的具体举措。监管问责是监管规则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凸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监管规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其实,如果风险因素成为普遍现象,我们应该更多地从规则执行上找原因,​​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第四,对外开放。在准入和监管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对境内外支付机构一视同仁。近5年来,央行加大了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步伐,(NYSE: BA)获得中国非银行支付牌照,美国运通、万事达相继获得中国银行卡清算组织牌照,这些都是最新的举措。《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为支付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相信“一视同仁”政策将能够稳定境内外支付机构的预期,增强外资机构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

当然,《条例》的出台只是非银行支付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步,监管政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效率与稳定的动态平衡,既能支持创新,又能防范风险。监管政策的完善与平衡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条例》提出的一些政策要求,特别是在信息保护、用户选择、价格透明度、支付安全等方面如何落实,还面临很大的挑战。监管部门应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保持充分的互动关系,对于一些挑战较大的措施的落实,可以给予过渡期,至于其他措施的落实,监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考虑把握好度,毕竟监管政策的目的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令人欣慰的是,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监管部门表现出了充分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如果某机构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可以触发预警,甚至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思路其实更适用于钢铁、石油等传统行业。在数字技术背景下,单纯看市场份额可能已经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垄断”,看“竞争条件”可能更为重要。在支付领域,同样存在市场范围的认定问题。如果只看非银行支付,两大头部机构的市场份额可能已经超过三分之二,但非银行支付只占整个支付市场的10%,狭义支付和广义支付得出的结论绝对不一样。因此,现在公布的《规定》并没有采纳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具体市场份额,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变化。

总体来看,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十余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十分重要的支付工具。如何保证这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支持实体经济、改善民生福祉、防范金融风险,是非银行支付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相信《条例》的出台对实现上述目标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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