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执行证券法公司债券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工作安排,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梳理并整合了现有规则,优化了制度结构,简化监管要求,巩固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系统的基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申请书第1号申请文件及准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申请书第2号特定类型》 “债券”(以下分别称为“申请文件和准备指南”和“特定债券品种指南”)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改善和优化公司债券登记制度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

本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两个规则的适用指南,主要是对注册制度实施后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的审查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市场实体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申请文件和准备指南》主要阐明了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核查要求,一般遵循原始申请文件和准备预审指南的内容,并修改内容和内容。根据《证券法》的注册要求和相关监管惯例进行修订,完善和完善。 《特定债券品种指南》主要规范具有特殊条款或服务于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类型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6种短期公司债券,可再生债券,绿色债券,扶贫债券,创新债券和救济债券。 。针对特定债券类型的监管标准,信息披露和验证要求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时进行修订,或者将添加与其他特定债券类型相关的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产品业务准则第1号绿色企业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创新产品业务准则第2号可再生企业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准则》。联交所公司债券的创新类型第3号扶贫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新型公司债券业务指南(第4号)《救济公司特殊债券》和《深圳市公司债券创新型》联交所业务准则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品种准则”),用于集中清理,优化和整合业务规则和文档,例如通知,准则,问答和其他与创新型公司债券业务的指导内容,规范意义和条件已经成熟制定企业相关业务规则,努力建立简洁明了的企业债券创新产品序列规则体系。 《创新品种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新品种指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降低规则水平。通过发布创新产品指南,废除分散的和底层的创新产品通知,指南和回答问题,以建立简洁高效的规则系统。二是实现兼并整合。 《创新品种指南》将各种创新的监管政策品种横向合并,减少了规则数量,标志着产品序列和规则体系的初步形成,一般公司债券为基本品种,若干具有特殊属性的公司债券为特色品种。第三是提高监管温度。将绿色,可再生,短期,救济和扶贫等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纳入创新产品指南,并对每个子规则进行统一编号,以方便市场主体的识别和查询,并提供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热情的监督服务。第四是稳定市场预期。这批创新产品指南阐明了五种创新产品的特殊发行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并提高了审查和监督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