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中院小案大道理普法栏目:王某工伤案,传递司法正能量

2024-07-08
来源:网络整理

为坚持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小案例大教训》法制教育专栏,精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紧扣社会热点的小案例,通过法官更加精准、接地气的解读,用小案例讲出大道理,传递司法正能量。

案例回顾:

王某是辉南县山松岗岗前村农民。王某于2020年5月受宋某雇佣,在A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人,月工资4500元。2020年9月10日在工地受伤,导致左侧多处肋骨骨折、双肺肺气肿、右肺肺炎,伤后住院治疗。2021年1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1年4月23日,王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A公司未为王某在职期间缴纳工伤保险费。 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A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带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共计.05元,并驳回王某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的请求。王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2年12月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万元,并确认仲裁裁决内容,共计赔偿11万余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调解成功,各方均表示满意。

根据法律:

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王先生受雇于实际施工人员,请问王先生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王某认为其并非A公司雇员,工资也并非由A公司直接支付,虽然王某在A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工作,但其与A公司并未协商建立劳动关系,因此A公司与王某之间不构成实际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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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雇用的人员在执行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工伤、死亡,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是参照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义务,由特定领域或者行业中的相应主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者工资支付责任,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劳动者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所在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3)单位派出的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派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雇主资质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个人招用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挂靠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 承担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中,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非用人单位的自然人,该自然人雇用的劳动者在承包业务中发生伤亡的,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的话:

本案是用人单位违法分包工程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该类案件中,涉案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本单位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由上述不具备用人单位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招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应提高守法意识,合法招用劳动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一旦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等费用,均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数额大,违法成本高。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不应贪图眼前利益,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法转包,合法招用劳动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二、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防护,及时确认保险情况并留存相关证据。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切实增强自身安全防护知识,在危险作业时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自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保险缴纳情况,如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应及时维权,并留存相关证据。

案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赵慧英

编辑:幸哲明

首评:赖雨桐

审稿人:姚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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