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国际信息消费博览会上,“服务‘一带一路’跨境支付解决方案”成为参观者热议的话题。
一起“电汇后欺诈案”
2005年10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1998年广交会)第一天,很多客户来参观,第二天就开始沟通,第三天就下了实际订单。Y先生是第六次参加广交会,自认为是比较有经验的外贸销售人员。
一个X国的客户来了,不只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一个翻译和四个X国的人带着三天内找到的工厂产品目录和报价单来到Y先生的展位,开始了解所有参展样品,逐一了解参数、价格、出货时间、装箱数量。按照这个节奏,Y先生判断这是一个大概率能成交的潜在客户,于是专业地给出了详细的报价和参数说明。
正在他们兴致勃勃地交谈时,X国客户有意无意地透露了一些竞争对手的价格和参数。翻译不停地说他们在X国很有实力,是一家大型家族企业,常年从中国进口产品,每年的订单量接近300个柜。这让Y先生觉得对方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潜在大客户,很有可能成交。最后,双方互换了名片,留下了联系方式。Y先生觉得还会再来,至少在这次展会结束前进行深入的沟通。
果然,第5天,这些人又出现了,并和Y先生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包括他们所需要的每款产品的具体价格、交货时间、装箱数量等,他们的意图非常明确,并要求直接到工厂实地考察。Y先生很高兴地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并期待着他们到工厂实地考察生产车间。随后,Y先生直接询问他们什么时候方便去工厂实地考察。对方表示“越快越好”,但还有广交会第二期看产品,可能10月左右就能到厂。Y先生随后将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了对方,并表示非常期待这次深入的合作。
很快,6月底,X国客户就给Y先生发来邮件,确认将于7月2号从广州飞上海,并要求Y先生做好接待的准备。Y先生准备好一切工作,组织好生产车间,随时准备迎接客户的到来。
7月2日,客户如约而至,乘坐在上海机场租用的豪华商务车来到Y先生的工厂,在简短的寒暄之后,双方开始进入车间生产线,并逐步按照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检查了整个生产区域,随后还检查了办公室及员工生活区,基本满足了他们对生产供应商的要求。
此后双方进入实质谈判阶段,X国客户提出生产12个高柜产品,每个柜子有装箱数量,每件产品单价为85美元,要求的付款方式是先付10%定金,到港后付90%余款。按照这个付款方式,Y先生压力很大,要求更改付款方式,先付30%定金,见单后付70%余款。X国客户没有同意,坚持用他们的付款方式,谈判陷入僵局。
随后,X国客户起身离去,并要求Y先生给他24小时考虑时间。Y先生想了很久,虽然风险很大,但机会难得,而且这是个大客户,需要长期合作,所以Y先生认为还是接下这个单吧。
于是,第二天中午,Y先生来到客户下榻的酒店,主动要求进一步协商,对方依然坚持原来的付款方式,Y先生建议可以先付30%定金,看到提单后再付70%余款,产品单价可以降低5美元。
对方根据Y先生的要求做出调整,将单价降低5美元,定金最多提高到20%,货到港后再付剩余80%的余款。Y先生再次让步,又降价2美元,每单共降7美元,也就是FOB价是78美元。看到Y先生降价,对方也做出让步,要求先预付20%的定金,货到港前付清80%的余款,并称这是他们的最终要求和底线。
Y先生同意对方的要求,合计单价78美元,每个柜装箱,共计12个柜。78×330×12=美元,合计人民币:×8.264=.32元;按20%预付款算,为.864元,余款为.46元。生产周期要求45天FOB宁波交货单。
根据客户要求,提前40天完成发货,8月12日入库,8月14日开船,按航线时间,到港需要25-28天。发货后10天,8月24日,Y先生催客户付余款。X国客户在第一封邮件中回复:“时间还没到,先别着急付货款。”又过了10天,9月4日左右,Y先生再次催付余款。X国客户第二次回复:“放心吧,我们老板出国度假了,还没回来,回来再付余款。”
9月10日,Y先生收到船公司通知,船已到,货物已在目的港卸货,Y先生再次联系客户,得到了客户的答复:“我们不要货了,可以退货。”
此时,Y先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再次联系客户,与客户协调如何处理问题,并做好打折销售的最坏打算。对方提出:“余款需在收到货后支付。”如果答应这样的要求,货品可能就不退了。Y先生坚持说,宁愿低价销售,也不愿提前放货。
于是,Y先生向X国客户询问,为了收到货,愿意接受什么样的折扣。对方回应说,只接受半价。也就是原先10%的定金加上40%的货款,才能完成订单。这样一来,Y先生的损失就太大了,直接损失了50%,将近160万人民币。Y先生没有接受这个方案,开始做其他准备,寻找X国的其他客户,看他们能否接受这批货。如果没有人接受,他就把产品原封不动地拖回国内。
但Y先生后来了解到,如果转售和拖回都需要签字的话,因为收货人已经记下了X国客户的公司和联系人,对方根本就没法签字,也不允许转售和拖回,因为这是对方码头和海关为了保护当地买家而采取的措施。
僵持了三个月,当地海关和码头通过货代联系到Y先生,告诉他如果不交纳高额的滞留费和港口费,集装箱将被拍卖以偿还码头的滞留费和港口费。滞留费每天55欧元,港口费每个集装箱45欧元。按照三个月90天计算,每天100欧元,就是9000欧元一个集装箱,12个集装箱。Y先生没办法,只好央求X国客户半价收货,但对方已经不愿意收货了,该国海关最终将这12个集装箱的货物拍卖了。
经过多方了解和询问,Y先生终于明白,收货人故意不处理此事,是因为只要收货人等到拍卖会,他就是优先竞买人,这其实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
“五种武器”
01
订单金额越大,结算方式往往采用即期信用证,而不是T/T。

因为使用T/T会用掉很多现金,浪费了买家从自己银行获得的信用额度。一般都是采用银行融资,或者买家利用自己在银行的信用背书,延长自己的现金使用时间,提高自己的现金使用率,实现杠杆作用。对于一笔订单,先开出100万美元的信用证,等货物所有权明确后再用100万美元现金支付给银行。信用证要求单证一致性,供应商提交提单后才能付款,这样可以保证买家按时发货。
02
采用T/T方式时必须先使用出口信用保险调查客户的信用及银行资信。
T/T有两种类型:前T/T和后T/T。
前T/T一般是指先以现金电汇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款后才发货;后T/T一般是指供应商发货后,取得船运公司正本提单,并以提单为证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运,买方再以电汇方式向供应商付款。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通常第一次交易时双方都不是很信任对方,一般买方会先付一部分定金,待货物装运后,买方看到正本提单确认货物已经装运,再付剩余款项。由于不同国家的买家付款方式存在差异,有的客户会按时付款,有的客户会拖延付款,甚至还有不诚信的买家故意不付款,恶意压低价格,或者货物在海运过程中没有到达对方港口时,买方就会陷入危机,甚至破产。
因此建议先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买方进行调查,了解对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预估风险,如果对方破产,通过处理债权分配、资产评估等方式,可以获得多少赔偿,这样可以降低供应商延期付款的风险。
03
一般首次购买的顾客都会尝试下小批量的订单,不会大量购买。
根据多年的贸易经验和正规的采购交易,买家在首次向新供应商采购时,会更加严谨谨慎,会采用小批量、高频率的方式,考验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品控能力、对交货时间的把握能力等。
例如,我们会从最小订货量(MOQ)开始,然后在确定MOQ后,再订货数量大于MOQ但少于一个集装箱的货物,逐步逐步增加交易量,双方各有一个试用期,然后稳步增加订货量,下达整箱的订单。这样,双方都有自己的调整和适应期,既能保证质量,又能保证交货期。
04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客户,将使用不记名提单,而不是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在提单收货人栏()填写特定个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指定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正本提单时,即可获得交付的货物。记名提单虽然是一种物权凭证,但不可转让,一般记名提单则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提单或公开提单上没有收货人或收货人字样,即任何持提单的人都有权提取货物。也就是说,无论谁持有提单,货物都可以由持单人交付。
如果提单上明确写明是记名提单,收货人就称其为记名提单。它只是指示提单,没有注明是根据谁的指示。它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可以不经背书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记名提单,但面对一些信用度不高的国家和买家,可以采取灵活的预防措施,如买家不提货或买家公司破产,则可直接将提单转让给其他买家,这也是减少供应商损失的有效措施。
05
货物到港后,码头仅收取7个工作日的滞港费及港口滞留费。
滞期费:为了保证集装箱的顺利流通,避免集装箱被占用,集装箱所有人给集装箱使用者设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货物可以免费占用集装箱,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货物就需要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这就是滞期费。
滞箱费按日计算,出口一般为7天。滞箱费往往发生在进口时。船到港后数日内(如10天)集装箱可以免费使用,超过规定时间就要收费。因此,船到港后,必须及时办理进口清关、提货,并及时将空箱运回船公司指定地点。
特种箱免费使用时间比较短,当然不同船公司规定不一样,具体天数要向船公司询问。如果客户自备箱就是用船东自备箱出口,就不会有滞箱费了。
滞期费:滞期费也称仓储费。一般在进出口散装货物时,如卖方或买方未能按租船合同约定的装卸率按时完成货物装卸,承运人船舶将延长在码头的停泊时间,并按租船合同规定收取罚款;或买卖双方未能按时清关提货,货物在港区存放时间将超过规定的港区存放时间。
所谓滞港费一般是指第二种情况,一般是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多存几天货,可以通过目的港货代或者收货人向港区申请延期,最长天数为7天,累计不会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