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 20 号发工资被判赔 5.4 万,HR 需警惕工资支付规定

2024-07-08
来源:网络整理

“深圳一公司20号发了上个月的工资,员工要求经济赔偿,法院判赔偿5.4万元。”

很多HR都没有想到,20号发工资竟然也成了违法行为。

这是一起发生在深圳的案件,案情原因为,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的第七天。

此外,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支付期限可以延长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须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该员工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出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经济赔偿,并最终获得法院胜诉的判决。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很多公司20号以后还发工资,这违法吗?

答案是不!

01

工资发放时间需根据实际地区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应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于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工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支付、日支付或者按小时支付。

这里,劳动法只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时间;

但有些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对支付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如上述案例中的深圳。

也就是说,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则,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以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日期为准,因此20日支付工资是可行的。

02

连续几个月拖欠工资,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连续几个月工资晚发三四天,算拖欠工资吗?员工能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要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的“未及时”一词,我们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凡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都构成“未及时”支付?

原劳动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不包括:

一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时缓发劳动者工资。缓发期限的最长限额,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情形的工资拖欠视为无正当理由。

同时,各地出于公平、合理、诚信的考虑,在实践中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例如,浙江高院民事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疑难问题解答》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计算标准因客观原因存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或者确因经营困难、合理原因或者经劳动者认可,或者经征收部门批准拖欠、缓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2)付款延迟多久才构成“未能按时付款”?

目前法律并未对这一点作出规定,而迟延多少日才算是“不当”,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对统一的定义。

现行法律法规下,出于公平考虑,一些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改正的;

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例如浙江、深圳。

前述情形下,若不存在相应的允许延期支付的情形,而劳动者在单位支付工资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哪怕单位仅延期三四天,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也很有可能被支持。

03

必须发放工资单,否则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职工全额办理扣缴申报,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于企业普通职工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属于个人收入。

按照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70%计算。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工资个人所得税后,如果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条”等个人收入及代扣代缴税款等信息,就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收款人姓名、签字情况,并保存一年以上。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报表。

按照该规定,企业不开具“工资条”属于违法行为。

04

最好在工资单上有这些信息

(1)工资表中应有一栏职位

该员工原为经理,后被调任主管职位,但公司没有该员工签字确认的调职通知;

这时,如果工资单能够反映出员工的新职位是主管,并且员工在工资单上签字或者通过邮件确认,那么问题就可以轻松解决了。

(2)工资表应设置绩效考核系数栏

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培训签到表,但没有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表,员工也没有确认自己不能胜任工作;

这时,如果员工签字的工资单中多个月份的绩效考核系数都是0.4,同时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系数低于0.6为不称职,那么问题就简单了。

(3)工资表中有一栏备注

在备注栏写明:公司告知员工每月工资发放后,应主动查询工资数额。

若对工资支付金额有异议,应当于当月工资发放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

员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拒绝补发的,视为公司自支付工资之日或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拒绝支付其他工资。

员工在此同意仲裁期限为一年,自支付工资之日或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计算。

某员工工作3年,离职后向劳动仲裁申请,称公司每月拖欠其1000元工资(若属实),要求公司以36个月的工资支付差额;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员工签字的工资单,仲裁时效就会生效。

在支付工资时,有许多风险需要注意。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一起讨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