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工贸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A 交通设施公司起诉追讨货款及定金罚则责任

2024-07-08
来源:网络整理

基本情况

B工贸公司向A交通设施公司采购交通设施,确认了A交通设施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A交通设施公司随后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B工贸公司签收货物后仅向A交通设施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在A交通设施公司多次催促下,B工贸公司仍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A交通设施公司遂将B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定金违约金并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调解

冠县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组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被告是否违约;第二,被告缴纳的定金是否应当抵扣货款。

对于争议焦点一,交通设施A公司称,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对方已完成工程却仍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工贸B公司则认为,其虽已收到货物并进行了安装,但整体工程尚未验收,无法证明涉案货物质量合格,且尚未到达被告支付尾款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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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争议焦点之二,B工贸公司辩称,《民法典》规定定金违约金仅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时适用。由于A交建公司要求B工贸公司支付尾款,其内在逻辑是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因此不适用定金违约金。

审判长雷洪江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判例,并分析了利弊。他解释称,按照双方的约定,B工贸公司应向A交通设施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同时A交通设施公司同意将定金与款项冲抵,只要求对方支付冲抵后的金额。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B工贸公司向原告A交通设施公司一次性支付余款,原告A交通设施公司收到款项后同意解除本案对被告B工贸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双方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让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院服务大局、促进地方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本案中,冠县法院法官团队运用调解方式,督促双方诚信履行合同,化解双方货款纠纷,充分发挥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示范引导作用,达到了实质性解决纠纷、结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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