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已建立的货物买卖关系中,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买方一般有义务以现金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双方互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法律义务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案情摘要
莫先生经营一家牛肉批发零售店。2019年5月,莫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经营餐馆的纪先生。经过简短交谈,双方口头达成供销交易,约定莫先生每月向纪先生的餐馆供应鲜冻牛肉及牛肉干,同时纪先生在对牛肉品质进行检验后,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莫先生支付牛肉款。双方于2019年5月达成协议后,初步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供货及付款义务。
2020 年 3 月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季先生经营的餐厅遇到了经营困难,季先生通过微信向莫先生提出延期支付3月、4月、5月货款的要求,第二天莫先生同意了季先生的建议。
2020 年 6 月
当莫先生向纪先生索要牛肉货款时,纪先生称因餐厅生意还未恢复正常,需暂缓支付牛肉货款。莫先生起初有些犹豫,不知道是否需要继续与纪先生的牛肉供货协议。但在莫先生朋友和纪先生的共同劝说下,莫先生同意与纪先生保持牛肉供货关系,但同时要求纪先生以书面形式签署《保证付款协议》,约定到2021年2月,纪先生需向莫先生支付牛肉货款共计9000元。
此后莫先生又恢复了对纪先生的稳定牛肉供应,在此期间纪先生时常违约,未向莫先生支付牛肉货款,虽然莫先生也明确要求纪先生支付逾期款,但纪先生总是以餐厅生意繁忙、生意不好、资金周转困难等各种借口推卸给莫先生货款。
2023 年 5 月
莫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到纪先生,告知其共欠货款人民币万元,纪先生也表示同意莫先生通过微信提出的追讨货款的要求,但表示其餐厅经营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延期支付货款。
2023 年 6 月
莫先生再次联系纪先生要求支付欠款,但纪先生称餐厅已倒闭,再也没有回复莫先生。莫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欠款。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追讨货款纠纷,本案法律争议点有三处:
第一,季先生所称其与莫先生之间不存在货物买卖纠纷的主张是否成立。本案中,虽然莫先生与季先生并未就牛肉买卖达成书面买卖协议,但双方在此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货款转账的货运单据及银行交易流水、以及季先生手写的《担保付款协议》等均可以充分证明莫先生与季先生之间已经建立了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季先生应当承担向卖方莫先生付款的义务。
第二,季先生主张由于疫情影响范围广泛,莫先生的付款义务在疫情期间可以减轻或免除,是否合法?首先,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季先生经营的餐厅并未受到疫情的直接影响,未对餐厅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其次,法律并未规定买方可以因所谓的“自然灾害”而减轻甚至免除对卖方的付款义务。
第三,纪先生主张,由于其经营的餐厅已倒闭不复存在,其向莫先生支付货款的义务亦已不存在。《民法典》明确规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受出卖企业的存在影响。因此,作为餐厅经营者的纪先生应当承担向莫先生支付货款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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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撰稿人:孙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