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首个申报期:个体工商户需缴纳 2020 年缓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024-07-09
来源:网络整理

今年第一个申报期内,即1月1日至1月20日,应缴纳2020年按规定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已按规定完成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享受当期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于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缴纳2020年延期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按月申报且纳税期为2020年4月至11月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只申报不纳税,应当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将2020年12月份的税款一并缴纳;按季度申报且纳税期为2020年第二、第三季度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只申报不纳税,应当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将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如何申请?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推荐)

建议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

纳税人于2021年1月完成提交2020年12月纳税申报表后,2020年12月期间的税款将与4月至11月期间的递延税款一并缴纳。

具体操作方法:

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缴纳税款,若有多条未缴记录,点击【立即缴税】(同一税务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才可以合并缴税)。

支付方式包括三方协议支付、银联网上支付、银行凭证支付。

立即支付_支付宝客服人工电话_支付宝下载

(1)选择付款方式为【三方协议支付】,点击【立即支付】,确认本次缴税使用的三方协议支付账户,点击【确认】,发起扣缴请求,完成税款缴纳。

(2)选择【银联在线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点击【立即付款】。选择直接付款或登录支付宝,发起扣款请求,即可完成税款缴纳。

(3)选择付款方式为【银行端凭证付款】,点击【立即付款】。纳税人在网上生成银行端完税凭证后,可下载打印,并持纸质凭证到可办理业务的银行窗口完成付款。

2. 代扣代缴客户税款

注:若用户享受延期缴税政策,但在月中更换电脑,且客户端本地没有申报成功的记录,则缴费时不会产生所有延期缴税记录,在缴纳2020年12月份税款时无法将4月份至11月份的税款全部带出,无法一次性缴费成功。

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个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延期税款转移。

纳税人无法通过WEB或扣缴客户端缴纳税款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果我不按时付款会有什么后果?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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