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支付的,不构成票据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付款一经完成,票据关系消灭,票据债务人解除所有票据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定期付款的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付款期限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之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提示付款的,收款人应当在见票日支付全部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汇票债务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1)与票据持有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而未履行票据合同义务的;
(二)持票人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
(三)持票人明知汇票是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的手段取得的,而恶意取得汇票的;
(4)持票人取得汇票,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任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
(五)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6)不连续背书的汇票持票人;
(7)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不得拒绝支付:
(1)当事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
(2)该持牌人与前持牌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
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开户银行将接收通过催收机构寄送的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商业承兑汇票,并及时通知收款人。银行将根据以下三种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收款人收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后,应当当日通知银行付款。收款人未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收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营业时将票据金额划转给持票人。
收款人收到预先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应当在汇票到期日通知银行付款。收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于收到通知之日起第四日付款的,银行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金额划转给持票人。
(二)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时,收款人存款帐户不足以支付票据的,银行应填制《收款人未付票据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寄送持票人开户银行,以便向持票人划转。
(三)收款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制作拒绝支付证明交开证行,由开证行划转给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