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遭遇信用证软条款陷阱,中国信保助力化解风险

2024-07-10
来源:网络整理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介绍

近日,中国国际商会常务理事中国信保接到了A公司的求助电话。电话中该公司显得极为郁闷,因为其已经按照销售合同生产出货物并准备装箱发货。这时才发现对方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了“软条款”,即受益人(卖方)必须在申请人(买方)通知装运日期后才能装运货物。眼看信用证即将到期,买方不愿合作,在A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买方甚至要求对货物打折。A公司成立多年,虽然同行中很多都接受了信用证销售方式,但出于风险考虑,该公司一直采取保守的以信用证结算为主的业务模式。直到遇到这次风险,才意识到信用证背后陷阱重重,于是向中国信保求助。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较于商业信用在汇款、托收支付方式中带来的不安全性,其凭借银行信用所带来的固有安全性和高效性而被进出口商广泛采用。然而,随着全球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和演变,在信用证业务在贸易实践中的比重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发,打破了传统的“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理念。在日常业务咨询和案件处理中,中国信保也接触过不少存在潜在风险的信用证案件。接下来,中国信保将对信用证的潜在风险进行梳理。

信用证不符风险

不符点是信用证付款中最常见的风险。“不符点”是指买方开出信用证后,卖方未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的情况。一旦卖方的单据与信用证出现不符点,哪怕有一个字母、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符,都会被记录为不符点。

一旦出现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将不复存在,而转化为客户的商业信用。由于单据不一致,银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企业能否收回款项完全取决于客户的信用。如果客户拒绝付款,卖方就会陷入困境,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风险。

信用证中常见的不符点有两种:

1.与时间相关的不符点包括信用证已过期、信用证装运期已过期、受益人提交单据已过期等。

2. 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常见类型有九种:

(1)单据不齐全,如缺少装运通知或快递单据、证书等;

(2)提单上没有“运费已付”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做FOB,签发的提单是船东的,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运费已付”字样的);

(3)船证未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多数船公司都有自己固定的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显示,从而产生不符点);

(4)单据种类与信用证种类不符;

(5)购买的保险种类与信用证不符;

(6)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者未按规定背书;

(7)货物少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会允许±5-10%的数量差异,可在信用证开具前提醒客户);

(8)文书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9)单据数量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包括提单,可提前与货代商定)。

企业在收到信用证草稿时,要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割日期是否在可以安排的范围内,以及信用证是否需要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一些证明或文件。切记:只有受益人能够出具的文件和凭证才是可控的。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出口商(受益人)需要第三方的配合,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就是说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地使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即使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其付款责任也可以得到免除。这种信用证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1.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货日期等须经信用证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您。

2.

货物在装运前必须经开证行检验,开证行出具的货物检验证书上的签名必须经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签名样本一致。

3.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须经发行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

4.

该信用证目前尚未生效:本信用证目前尚未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或货样经信用证开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_信用证支付方式_信用证支付方式

首先要认真审查信用证,要尽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要立即核对合同,检查条款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可以做到。发现问题后,要立即联系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不要等到中途才发现情况不对,那时货物已经装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拒绝修改信用证,企业就会陷入被动局面。其次,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信调查,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在商界的声誉,这是避免在生意上结错伙伴的重要前提。最后,在涉外业务中要了解银行信用与商业合同的区别,特别注意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和规定是否与签订的销售合同一致。 例如必须写清楚装运期、付款期、付款银行等,以核查是否为不可执行的信用证。

货物所有权丧失的风险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相对安全性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对货权的有效控制。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权的丧失层出不穷。“1/3提单自寄”、“电报放货提单”、“保收”、非海上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运费收据等都有可能导致未经开证行付款或承兑而丧失货权。此时风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信用证风险,而演变为“准开证信用证”风险。

1.

1/3正本提单由买方寄送,另1/3正本提单直接寄送申请人,买方可凭此单先行提走货物。

2.

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凭收货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而无须提交正本提单。

3.

存在没有货运代理提单放货的风险。

4.

空运提单的条款包括收货人无须提交提单即可签字提货,货物所有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的发货人即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客户,不法商人可能利用这一特殊条款,无证提货。

5.

保证提货:由于进出口商之间距离较近,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发票等单据尚未送达开证行,为避免货物到港后产生港口滞港费,买方一般要求开证行凭出口商发送的提单、发票传真件或扫描件,向海关出具一份保证提货的担保文件,买方凭此文件可先行提货,这样就使开证行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非法银行业务风险

目前,国际上规范信用证操作的惯例为大多数国家(地区)的银行所遵循。但一些特定国家(地区)的银行以及一些小型银行并不遵循这一惯例。这种现象在孟加拉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较为常见,表现为: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决定;多为不管承兑与否,直接向买方放行;开证行是否付款往往取决于申请人的意愿。

尚未有过对孟加拉国出口经验的企业,应在交易前向国内相关银行或信用保险公司了解其经营特点。

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

部分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信用等级不高,这是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已经实行金融业开放,对银行设立的要求不高,存在大量资质参差不齐的银行,不能与中国的银行一视同仁。该国宏观政治经济风险往往导致该地区银行业的系统性信用风险加大。

小额交易尽量寻找全球排名前5000的发卡银行,大额交易尽量寻找全球排名前2000的发卡银行,此外还要时刻关注银行所在国的宏观政治经济形势。

可转让信用证风险

出口贸易最大的风险就是收不到货款,又不能向债务人索偿。这种情况在大量信用证业务中也存在。在出口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是信用证转让,这种业务在中间人贸易中应用十分广泛。例如,某欧美客户开立信用证给香港中间人(第一受益人),中间人通过转让行对原信用证稍作修改后转让给浙江某出口企业(第二受益人)。由于开证行只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往往不能向开证行索偿。

对于采用可转让信用证交易的,尽量调整结算方式。

总结

中国信保梳理了信用证风险的六大类型,也给出了具体的风险防范建议。其实归根结底,信用证绝不是一种万无一失的付款方式,银行信用不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重视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信用调查。签订合同时,必须进行深入的信用调查,包括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相互信用,银行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信用。交易前,可通过信用保险征信机构认真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经营范围、公司设备、银行地址、电话及账号、经营作风及过往历史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其交易对象。交易过程中,应与业务员经常沟通交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交易后,应以应收账款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账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起到促进业务顺利进行的作用。

2、认真审查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审查信用证及合同条款,对软条款尤其要警惕。卖方一旦发现信用证有任何不符之处或不能接受的条款,应立即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否则就会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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