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审理相关案例:网络赌博危害大,远离赌博珍爱生活

2024-07-10
来源:网络整理

赌博是社会毒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赌博逐渐渗透到网络。网络赌博不受时间和环境的约束,通过网络可以迅速广泛传播,犯罪成本低、手段比较隐蔽、辐射范围大、监管难度大,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期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法律讲解,提醒广大群众远离网络赌博,珍惜美好生活。

案例一:一男子利用微信招赌客,32人被“骗”,被骗8万余元

2019年8月,刚刚刑满释放的毛某章发现通过网络赌博能赚快钱,便联系某网络赌博平台客服,投入数万元从该平台获取了为赌博玩家增减积分、兑换现金的权限。随后,毛某章在南阳市滨河路某小区租住房屋,购置电脑、无线路由器等设备,并依托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招募赌博玩家。他先向赌博玩家收取现金赌资,再通过网络赌博平台为赌博玩家的游戏账号增减积分,每次从玩家赢取的金额中收取3%至5%的抽成费,并组织32名玩家以“扎金花、推牌九、麻将、斗牛”等方式到网络赌博平台赌博,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10月中旬,毛某章先后雇佣周某、杨某军,约定日薪300元,协助其经营赌博网站。周某明知该平台为赌博网站,仍听从毛某章的安排,组织微信玩家在赌博平台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同时给赌博玩家积分、兑换现金。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博窝点查获。截至2019年10月25日,毛某章从赌博网站“虚拟保险箱”获利共计8万余元;截至2019年10月29日,毛某章银行卡赌博交易明细共计2000余元,周某违法所得3000元,毛某章违法所得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章、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毛章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毛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周雷系从犯,案发后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从轻处罚。毛章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周雷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90后夫妇开赌场“割钱”牟利,双双被捕

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14日,孙某亮与王某军(另案处理)共同运营“十堰文化交流”聊天群,供人们打麻将、赌博。丁某飞是孙某亮女友,负责在聊天群中收取房费。2019年10月15日,王某军退出,聊天群由孙某亮单独运营,丁某飞仍负责收取房费。经调取聊天群交易流水,2019年7月9日至11月23日,赌博人数达271人,赌资总额达413万余元,房费达1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亮、丁飞利用网络组织赌博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孙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丁飞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亮违法所得8.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微信赌博群主被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

2018年3月至6月间,余某江利用自己昵称“理财”、“冷暖自知”等微信账号,建立“单江聊”、“至少两个圈子”等微信群,邀请人员入群,并在群内提供“扎金花”、“二八帮”等包房链接供人赌博,并向其收取包房费。经查,余某江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总额达200余万元,余宝江获利1万余元。2019年4月25日,余某江向淅川县公安局西荒乡派出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江利用网络组织赌博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查,余某江利用移动终端开设赌场,赌资达200余万元,获利1万余元,情节严重,余某江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最终,余某江以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余某江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庭长刘子国表示,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犯罪并无本质区别。近年来,网络赌博十分猖獗,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此形式实施新型网络犯罪,甚至一些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同时,他提醒广大群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手机软件开设赌场、参与网络赌博,将受到法律制裁。网络赌博危害极大,切不可有碰运气赢大钱的贪念,一旦深陷其中,必将后悔莫及。如发现身边有违法赌博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梦楠 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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