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融资协议下扣款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解析

2024-07-11
来源:网络整理

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如何办理扣款业务

问:我公司与某客户、某银行签订了三方融资协议,协议约定客户向银行借款,我公司提供担保,每笔贷款支付2%的保证金,客户只能到我公司提货。贷款到期,客户不还款,银行从我公司保证金中全额扣除。银行称扣除的金额不是其收入,不开具发票,因为这笔金额是银行收回的客户贷款。这笔扣除业务应该如何记账,相应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答:贵公司应将该笔扣除额核算为其他应收款-**客户(保函款),然后积极向客户追偿。

若无法收回,造成损失,就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需要进行税前扣除的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企业向第三方提供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并对担保人未按时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缴,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对无法收回的款项,按照本办法关于应收账款损失的规定处理。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向外部提供的与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有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或者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裁定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个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所得纳税情况的说明;(7)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受灾情况的说明及放弃债权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逾期一年以上,单项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的万分之一,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劳务公司费用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问:公司委托一家劳务公司为其完成某项业务,并向劳务公司支付三项费用:1)按人次计算的服务费;2)按计件计算的工资;3)相关人员在参保地缴纳的社保费,请问这部分费用在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答:会计上应作为支付的劳务费用处理,并记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账户。

税务处理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派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外派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形,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和职工福利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费用的费用,允许纳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上述三项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应当记为劳务成本。

农产品贸易企业该如何处理损失及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有一家从事农产品仓储的贸易公司,有这样一笔业务,我们仓储了2000吨玉米,卖出了1.9吨,损失了2.1吨,请问这笔损失该如何入账和申报税务?

答:会计处理时,采购成本中能够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例如存货采购过程中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失、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在能够区分这些费用负担的前提下,应当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增值税方面,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b)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和相关应税劳务;(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制成品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d)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e)本条(a)至(d)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存货的合理损失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商品和相关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需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的合理损失,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如下)的规定进行申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公平价格出售、转让或者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各类存货发生的正常损失。

预收客户明年厂房租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问:明年我们从客户那里收到的工厂租金该如何入账?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答:收到租金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租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付税款-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在税务处理上:租赁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为收到预付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房地产的,纳税义务发生于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支付厂房租金会计分录_厂房租赁费会计分录_厂房的租金会计分录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者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于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为收入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跨多年且租金一次性预先支付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售后租回中承租人的会计如何处理

问:售后租回中承租人的会计如何处理?

答: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说,属于融资性质;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于卖方(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且售后租回交易中租金与资产售价往往是一揽子协商确定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因此,无论卖方(承租人)以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根据资产折旧进度进行摊销,作为对折旧费用的调整,以冲减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相关成本。

承租人应当将售后租回交易中销售价款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配时,应当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结转出售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处置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出售资产所得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算-递延收益

递延收入分配:

借:按折旧进度分配递延收益金额

贷: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金额,按照折旧进度分配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基础的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会有所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出租人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并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率。

(3)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并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摊销率。摊销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和税务中如何处理库存短缺

问:库存短缺在会计和税务上该如何处理?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该怎么做?

答:(1)存货短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存货短缺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库存短缺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失或收益入账,经管理权限批准后,根据造成库存短缺的原因,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由于计量、收货错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库存短缺,应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金和过失赔偿金,其净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

(2)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先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错人的赔偿,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费用。

(2)存货盘亏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如果存货盘亏是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损失应当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不进行专项申报。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提交:第二十六条存货损失为损失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确定存货应税成本的依据;(二)责任人相关责任认定、赔偿说明和企业内部批准文件;(三)存货盘点清单;(四)存货保管人员对损失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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