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为其他竞争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的,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高某诉互联网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事实
高某于2019年10月加入某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任职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均需承担保密义务,保守约定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个人、公司或经济组织泄露、报导、公布、披露或转让任何商业秘密,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或协助第三方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履行职务职责以外的任何目的。若高某违反本协议规定,泄露或使用保密信息,或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应支付违约金。
后被某互联网公司发现,高某在任职期间,曾帮助竞争对手A公司招聘人员、以个人名义为某互联网公司原潜在客户提供服务支持,并成立B公司与A公司开展业务并收取服务费,高某遂申请辞职。
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申请仲裁,要求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法院认为,A公司与某互联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高某为竞争公司招聘人员、服务原潜在客户,并成立自己的公司收取服务费,违反了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协议,互联网公司有权向高某索赔违约金。最终,法院根据高某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数额,判决高某向互联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由于高级技术人员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不少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在职期间和离职后都会与此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期间,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仅是诚信履行合同的要求,也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关联公司、人事代理等看似“隐蔽”的形式,有意规避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本案认定劳动者的规避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有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摘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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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