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已将自己的房子在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挂牌出售?
张三与某公司签订购货确认书后
通过另一家公司完成房屋销售
张三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案情摘要
2008年下半年,李某将该房屋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2008年10月,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带张三看房;11月23日,一家房产咨询公司带张三妻子看房;11月27日,该房产中介公司带张三看房,并与张三签订了《房产购置确认书》。
《确认书》第2.4条规定,在张三视察该房产后6个月内,张三或其关联人利用该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机会和其他条件但未通过该房产中介机构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张三应当向该房产中介机构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中介机构与卖方实际达成的成交价1%的违约金。
![]()
当时,该房产中介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5万元,而一家房产咨询公司报价为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一家房产咨询公司的调解下,张三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成交价为138万元。张三向该房产咨询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该房产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元。
法院裁定
房产中介与张三签订的《房产购房确认书》属于代理合同,其中第2.4条的约定是房屋买卖代理合同中禁止“跳单”的常见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了防止购房者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跳单”中介购房,从而导致中介无法获得应有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免除一方的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该约定,衡量买方是否构成“插队”违约的关键在于看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没有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知晓的合法渠道获取了同一房源信息,那么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构成“插队”违约。
本案中,原房主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套房子,张三及其家人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获悉同一套房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张三并未利用房产中介公司的信息和机会,不构成违约,其对房产中介公司提起的诉讼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数据库指导案例1号;文中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