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支付宝等移动电子支付逐渐取代了需要数钱找零的现金交易,以及小额购销付款、朋友间借贷等。电子支付不仅减少了现金交易,省去了找零的麻烦,还降低了接受假币的风险,即时、方便、快捷。最重要的是电子支付在支付完成后会留下痕迹,可以有效防止人们拿钱拒绝支付。然而,即便如此,仍有一些人抓住电子支付的漏洞,利用诉讼程序来逃避债务。
微信收款不拖欠的真实案例
小张毕业后找到了新工作,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刚入职场的小张既高兴又胆怯,但新同事大多不愿意和她交流,好在小李主动和她打招呼,于是两人渐渐熟悉起来,成为了微信好友。一天,小李因为缺钱,想找小李借3000元,家境不错的小张二话不说,通过微信转账借给了小李3000元。但考虑到是同事,碍于面子,钱又不多,小张就没有找小李开借条。几个月后,小张从公司辞职,小李却对此事闭口不谈。小张多次要求,小李却不见踪影,最终也无果而终。小张心里越发难受,在朋友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诉讼期间,法院无法联系到下落不明的小李,小张仅提供了微信转账截图的打印件,原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因换手机无法提供,微信截图的接收人只有“欣*向荣”这个网名,无法得知这个网名就是小李,故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小张的诉讼。
案例分析
自2020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手机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实践中,聊天记录中的电子数据往往只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非单独定案依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但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往往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和综合特征选择采纳或拒绝,而不是僵硬地按照一张图去认定证据。

过去的错误是未来的教训。
如今,微信账号往往与银行卡绑定,通过微信向好友转账时,可以根据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存取款记录形成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但如果通过“微信找零”转账,微信往往无法显示转账人和收款人的昵称,只能显示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以及“好友已确认收款”的字样。这样,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收到钱的“好友”是否是借款人。
所以借贷交易还是用传统的借条加银行转账交易方式最靠谱,微信在线转账,亲自写借条,最好在借条上附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后期有纠纷,有清楚的身份信息会比较方便。
如果客观情况不便建立书面证据,也应注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生活中,很多人发微信红包或给别人转账时,都会使用系统默认消息,如“恭喜发财,万事如意”等。因此,在转账消息栏中注明资金性质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在沟通过程中,也可以再次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资金性质,以减少事后可能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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