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福祉。贵州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化和落实积极司法工作,面对劳动者的迫切诉求和关切,坚持以“像我在起诉”的责任感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劳动者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暖。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省高院发布十起典型欠薪纠纷案件,充分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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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工头和工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全某与某建筑公司、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20年,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经济开发区留守站工程,随后将水电部分交给其分公司施工,分公司再按量按价分包给张某施工。随后,张某雇佣全某等人为其工作。工程完工后,全某与张某结算,制作水电安装考勤及工资结余单,并确定全某工资尚有6700元,双方签字盖章。在此期间,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结算,并确定张某已完成工程价值人民币元,经张某签字盖章认可。2021年4月22日,张某出具书面承诺:支付2020年6月至10月农民工工资元(人民币),因个人原因本次支付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与某建筑公司智能消防分公司无关。 但张某收到钱后并未立即支付全某的工资,全某因此向法院起诉。
决定理由
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总包工程分包给分公司,分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张某。全某受张某雇佣从事水电安装劳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应当对分包方的劳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在农民工工资尚有欠款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张某,做法不妥。张某出具的承诺函仅为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目前张某尚未按时支付全某工资,建筑公司应对所欠全某劳务工资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故判决张某支付全某劳务工资6700元,建筑公司对全某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张某个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负有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该公司承担直接或者连带的支付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