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法院判决其支付垫付款

2024-07-14
来源:网络整理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自缴后仍不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终审判决被告萍乡市某利皮具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养老保险垫付金22万元。

经审理,原告陈某于2008年3月入职三家皮革厂。原告陈某与被告牟利皮革公司于2019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因原告陈某在上述三家单位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陈某于2008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萍乡市湘东区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现原告陈某以其提前缴纳养老保险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牟利皮革公司向原告支付预付款。 庭审中,法院到萍乡市湘东区社保局调查核实,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原告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元,其中个人应按8%缴纳3400元,被告牟利皮革公司应缴纳3600元。

养老保险支付_养老保险支付宝怎么查_养老保险支付宝怎么认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讨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发生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被告牟利皮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原告陈某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应当依法为原告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在未为原告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自行垫付养老保险费。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为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且非善意占有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被告牟利皮具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0.36元,扣除该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625.14元,并以原告工资2205元返还2019年4月已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后,被告牟利皮具公司应向原告陈某支付养老保险垫付款0.22元。(黄云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