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例如,强制劳动者“休假”或者“停止工作”的,可以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超过工资支付日仍未支付工资、少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低于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员工权益;例如,规章制度规定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准辞职等。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上述违法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法指挥、指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辞职,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顾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经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减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下列情形
1.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工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他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在职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未成年人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该条款的适用应当理解为: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维持或者完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合同均终止,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这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6)因特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指:
1.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这两种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其他法律法规遗漏相关规定,也为将来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了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