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抢红包被判盗窃罪引关注,律师解读其中法律风险

2024-07-15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一起微信群成员因“抢红包”被判盗窃罪的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此案的法院判决向大家揭示了微信群抢红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程师互动《律师来了》栏目邀请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副教授宋宁博士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宁律师表示,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衍生产品,已逐渐成为一种日常行为,但微信红包存在多层次的法律风险,也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需要大家谨慎处理。

案例回顾

抢微信群防疫捐款红包1200元

盗窃:罚款2400元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分享的微信群二维码,加入了“某大学校友”微信群。

事后,李某明知群内红包被专人收受,用于购买抗疫捐款,遂于同日盗取两个红包,共计300元。群内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归还红包,但李某拒绝归还并退出了群。

随后,李某再次扫码进群,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被群主发现后,李某被拉黑,无法进群。

2020年2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扣押现金1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返还给被害人。2021年8月4日,沂水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微信群红包,无权退还且不退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主要事实,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

律师解读

抢“定向微信红包”或涉嫌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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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群内收受定向红包,且无权占有的情况下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抢“微信定向红包”,不仅可能涉及盗窃,还可能涉及抢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络上抢“定向微信红包”一般不涉及暴力、胁迫手段,但可能涉及“其他方法”。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列明“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的本质是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反抗或者无力反抗。在特定情形下,“定向微信红包”受害人不知情反抗或者无力反抗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抢“定向微信红包”存在涉嫌抢劫罪的风险。

收受微信红包或涉嫌新型贿赂

本案中,虽然单个微信红包的金额不大,但收到多个微信红包后,金额就达到了构成巨额罪的标准。

频繁收受微信红包极易滋生新型贿赂行为,容易引发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明显超出送礼、交换范畴的微信红包,国家工作人员应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微信红包也视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微信红包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微信红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实现、何时实现),均涉嫌受贿罪。

谨防抢红包形式的赌博

此外,司法实践中,以微信群抢红包形式进行的赌博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表面上看似只是娱乐消遣的行为,实际上却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

如果为牟利目的,在微信群中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赌博金额较大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从犯罪构成看,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的网络赌博行为,如果组织性强、公开性强、具有商业性,法院会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如果组织结构简单、封闭性强,则会认定为赌博罪。浙江此前已有生效判例。

橙柿互动记者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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