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工伤后与公司产生工资争议,仲裁委支持其工伤待遇请求

2024-07-15
来源:网络整理

小明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伤残鉴定,因劳资双方对小明受伤当月工资的支付发生争议,小明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停薪期间的工资等工伤福利。

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欠薪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其依法保存的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台账、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某公司虽然称已结清工资,但并未提供工资支付台账、清单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明要求支付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等工伤福利的仲裁请求。

工资支付单图片_工资支付单不属于什么凭证_工资支付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立法充分考虑劳动者无法举证的实际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制作书面工资支付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书面工资支付记录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收款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付工资项目及金额、代扣代付、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工资实际支付金额、银行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支付记录和清单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建立并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和清单,清晰记载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过程中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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