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应付账款挂账无法支付,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2024-07-15
来源:网络整理

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会出现应付账款长期未清偿的现象,这些长期应付款中有些确实是无力支付的,比如多年后联系不上对方公司或者对方公司已经注销等。

例如,企业在核对应收应付账款时,发现账上多年的资金已经无法与企业挂钩,在工商网站上也找不到该企业,或者状态显示企业已注销,导致剩余的应付款项无法支付,那么这些无法支付的资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i)销售货物收入;(ii)提供劳务收入;(iii)转让财产收入;(iv)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v)利息收入;(vi)租金收入;(vii)特许权使用费收入;(viii)捐赠收入;(ix)其他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包装保证金逾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罚款收入、汇兑收益等。

那么我们如何处理真正无力支付的应付账款呢?

北京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应付账款无法支付计入什么科目_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_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原因

“如果企业有长期未偿还的债务,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比较熟悉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还。

同时,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债权人(法人)撤销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已经消灭的,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对于真正无力清偿的这部分应付款,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

因此,当企业有长期应付账款时,如有确凿证据,应将这部分应付账款确认为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等,不论以货币形式取得还是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计入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有证据表明存在未支付金额时,应将其计入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企业制定定期清理应收应付账款计划,逐项清理每笔应收应付账款,加强沟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对于因破产、注销、变更、债权人死亡、信息核查困难等原因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如果有证据表明没有必要支付的,积极收集证据,履行核销手续,以便及时掌握公司资金控制和使用情况。这对于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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