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与实践困境探讨

2024-07-15
来源:网络整理

概括: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刑法第267条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也逐渐落下帷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我国刑法,不仅响应了民生正义的呼声,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未给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且缺乏对单位犯罪的具体适用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纳入刑法以来并未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如何更好地发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的震慑功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成为实务部门和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为视角,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概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阐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规制意义;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的现状及不足;第三部分对国外司法制度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的认定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司法认定提供借鉴和帮助;第四部分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上,着重以劳动关系作为认定标准,重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也是目前对此罪的完善过程,从而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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