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中茂劳动法系列专栏:解析竞业补偿与劳动就业关系

2024-07-16
来源:网络整理

观韬中贸专门开设了“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都会推送一篇专业的劳动法文章,与大家分享最新的劳动法律资讯、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劳动用工最新研究等,欢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作者:观韬中贸上海办公室张波、温琼

编辑 | 盛雷鸣 观韬中贸上海办公室

王宝珍供图

案情简介:

许兴友2012年加入星瀚拍卖公司,担任书画部一线销售员。

劳动合同约定“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关系而拥有相应的客户资源和业务渠道,更容易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对象。为维护公司基本利益,体现公平竞争,星瀚拍卖公司将向许星有支付在职期间10万元/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同行业同类岗位工作,否则星瀚拍卖公司有权要求许星有支付赔偿总额五倍的违约金。”

2014年3月,许兴有因身体原因辞职,次月星瀚拍卖公司发现许兴有以鑫古拍卖公司书画部经理的身份做客某热门电视鉴宝节目,星瀚拍卖公司随即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许兴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100万元(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万元)。

律师解读:

掌握核心技术、资源的员工的离职,会触动用工单位最敏感的神经,不少用人单位利用竞业限制协议来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本案仲裁及二审过程中的三个争议焦点,正是竞业限制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1、许兴有是否具备竞业限制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许兴有因此认为,只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条款,而自己不属于适格的竞业限制主体,双方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自然无效。

星瀚拍卖公司则认为,许兴有是销售一线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客户、业务渠道等信息,并提交了辞职报告,其中称许兴有自称是书画部负责人,以及年薪高达80万元的工资单作为进一步证据。为防止竞争对手知晓和利用核心商业机密,公司与其订立了竞业禁止条款,并无不当。

仲裁机构和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公司的这一诉求。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是否为竞业限制人,不仅取决于岗位,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资数额等。只要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就都可以成为与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适格主体。

2、星瀚拍卖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赔偿金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向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于担心公司通过“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纳入工资支付范围”的方式,逃避支付补偿的义务,侵犯员工权益,因此公司一般被要求在员工离职后向其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星瀚拍卖公司提供了工资明细证明,证明员工实际收到的工资超过基本工资和佣金收入之和,其中可能包含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许星友确认自己收到了上述金额,但辩称超出的部分是当年的年终奖,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没有其他材料支撑,公司关于已支付补偿金的主张未被法院认可。

实践中,为在员工在职期间省事,将员工工资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混为一谈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此类操作中的经济补偿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存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风险。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

本案法院认可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做法,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无法证实该笔费用已经支付。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情形时,不仅应通过协议予以明确,在支付时还应注意写明该笔费用的性质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若星瀚拍卖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许星有是否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合同期间已按约定支付,但许兴有仍负有按约履行的义务,在竞业限制协议未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由于许兴有的行为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许兴有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解除后,因用人单位原因,经济补偿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免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三个月内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通过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仍然会被视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下次再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性解读,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及建议,如有具体疑问,请联系观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作者简介:张博,观韬中贸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博曾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贸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博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性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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