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者需将因工作原因获取或使用的文件、工具、信息资料等全部返还给用人单位,并按规定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工作交接过程中如遇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并要求劳动者依法交接工作。
重要的提示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岗位交接的具体程序,事实上,即使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用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交接程序。但也正因为如此,工作交接也成为了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环节。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纠纷呢?
01
员工正式辞职的程序
员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逐级向相关部门汇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需按照《离职员工交接程序》、《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表》顺序进行,财务部结清货款后,经交接双方及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即告完成。
若工资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将会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履行保险减免手续。
人力资源部将统计员工当月的出勤情况,报上级批准,并在工资结算日发放员工工资。
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给员工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员工调动到新单位时需要开具的,只要是正式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开具。
或者。
员工自提交辞职申请之日起至辞职到期日止,应逐项办妥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辞职交接表》。
离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门店应将发放给员工的工作工具及资料收回,并由门店经理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主管级以上员工离职时,应在区域经理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2、员工辞职到期后,应持店长、区域经理签字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和《员工辞职交接表》到公司财务部请相关负责人审核其贷款情况,并经公司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3、离职员工于人力资源部规定的辞职日期(每周五,节假日除外)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有效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员工辞职交接表》原件及当月《出勤表》《加班申请表》(如有)《门店休假申请表》(如有)复印件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提交的表格办理辞职手续,统计员工出勤情况,填写《员工辞职处理表》,并由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处理表》上签字确认离职处理内容;
5、如员工需要,为其出具《辞职证明》。
02
应尽快做好交接工作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申请)后,公司就要开始准备一些交接工作。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不接受辞职信,员工可以选择表达,如果用人单位不接受或者“不认可”辞职信,其实对用人单位本身是不利的;
如果员工告知用人单位后辞职,之后又回来起诉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明确,用人单位很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利后果。
此外,如果劳动者自主决定辞职,并不在意经济补偿,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选择离职、单位以旷工等理由“辞退”劳动者等,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所以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其实是为了让员工意识到,如果要辞职要提前申请,并不能限制员工辞职。
如果员工确实离职,建议先主动与员工沟通,做好交接工作:原则上只要工作交接完整即可,每项任务细节都要列清楚,每个人都有专人负责交接。
别以为一个月后就可以放走员工,只要完成交接,剩下的天数可以通过让他休假来解决,最后一天就可以正式走人。
03

工作交接顺序
用人单位与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时,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员工应按照所在部门的职责交接顺序,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制定详细具体的交接清单,并让参与交接的人员签字确认。最好将员工入职时从公司领取的物品登记并列出清单,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员工须签字确认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相关数据负责。
04
签发辞职证明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劳动者履行完法定义务、完成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辞职证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及时发放辞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同时,该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领取公积金的条件之一。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及时为其出具辞职证明。
用人单位无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拒绝发放辞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辞职证明内容要清晰
用人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当写明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职务、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当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而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为了不影响未来就业,有时会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提供虚假的解除理由。
我们知道,辞职证明是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也是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重要证明,不同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当员工提出此类请求时,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对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或面临仲裁、诉讼风险。
05
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员工离职时完成工作交接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且员工先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后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离职员工拒绝或消极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建议公司确认交接事实,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公司在设计《辞职交接单》时,可以将财务部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工资的收据设置为辞职交接的最后一项。
06
员工拒绝合作该怎么办?
若员工拒绝配合交接工作,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处理。虽然扣发工资或经济补偿往往是督促员工配合交接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方式涉嫌用人单位违法。
因此,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要拖欠工资或经济补偿,必要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或者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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