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的条款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拒绝兑付的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或者支付密码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当退回支票,处以票面金额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罚金。重复签发支票的,银行应当停止签发支票。
第一百九十二条 逾期付款。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无力支付款项的,其不足部分视为逾期付款,应当作为逾期付款处理。

(二)赔偿金定期扣缴,每月计算一次,次月3日前支付给收款人。当月有部分支付的,赔偿金连同部分支付金额一并支付给收款人。尚未支付的,月底重新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前支付给收款人。下月再有部分支付的,自当月1日起重新计算赔偿金,连同部分支付金额一并支付给收款人。尚未支付的,自当月1日起至月底重新计算赔偿金,于第三个月3日前支付给收款人。第三个月仍有部分支付的,按上述方法扣缴赔偿金。
薪酬扣除在企业销售收入扣除顺序中列为第一位,当支付方帐户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时,应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发”的控制方式。只有在一次全额扣除薪酬后,才允许支付其他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应由支付方承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未经开户银行批准,采用收款承兑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接受收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除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已接受的款项外,还应当根据结算金额对付款人处以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