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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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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号#

连岳劳动法律事务部

联悦劳动法律事务部是专门从事劳动人事法律服务的团队,团队成员长期为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在劳动法律事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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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无法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动而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经济补偿或补偿的问题,我们已讨论过(详见:和)。本文及后续系列文章将对因少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经济补偿或补偿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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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劳动者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同时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上述法律中的经济补偿适用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赔偿金”。因为迫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需要支付赔偿金。

那么,是否意味着在满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同时请求经济补偿和赔偿呢?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上述经济补偿和赔偿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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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补偿与经济补偿分析

1. 赔偿

1.1《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赔偿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确定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两倍计算,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经济赔偿。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不能主张上述赔偿。上述结论的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

案例一:(2019)民民申377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海龙一审起诉请求中信保安公司支付李海龙2018年1月至3月剩余工资784元,是其权利处分行为,一、二审法院依据请求及查明的事实,支持了784元的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李海龙现在既要求经济补偿,又要求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案例二:(2017)粤民再16号

广东省珠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世荣主张自己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青木公司赔偿。但如前所述,由于崔世荣已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先,一审法院判决青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因此崔世荣的诉求亦不充分。最后特别指出,由于赔偿与经济补偿都是因同一解除劳动关系事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两个概念极易混淆。虽然崔世荣起诉要求赔偿,但一审法院对涉案双方如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进行认定,认为应支持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

《关于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赔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含义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在其编纂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对《关于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的解释中指出,这里的赔偿金可以是指《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因此,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未逾期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同时要求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并且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而非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也将这里的赔偿金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赔偿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支付赔偿金,这三种情形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案例三:(2016)吉民申922号

报酬劳动足额支付什么意思_报酬劳动足额支付是什么_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原判决认为郭建主张加班工资及额外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考虑到中粮集团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判决中粮集团赔偿经济补偿金1662.45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2.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劳动争议解释(一)》第45条进行了解释,明确指出此处的经济补偿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确认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是指《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除外)。因此,《劳动争议解释(一)》第45条中的经济补偿是劳动争议领域常见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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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经济赔偿请求权受仲裁限制

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仲裁机构支持,首先要明确仲裁时限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限通常为1年。争议是否因扣留劳动报酬引起,影响仲裁时限起算点的确认。不是因扣留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仲裁时限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因扣留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仲裁时限起算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仲裁时限应该如何确定?实践中,经济补偿的仲裁时限一般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此外,即使在诉讼阶段,仲裁时限规则仍然适用。

案件四:(2019)川民申272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万控电气公司是否应就李青耕200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13年的工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李青耕与万控电气公司已于2013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李青耕要求万控电气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03年3月15日至2013年7月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7月起计算。由于本案仲裁申请是在2017年6月提出,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劳动者一般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少付的劳动报酬,并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对此,裁判机关支持经济补偿的前提之一是劳动者主张的数额为法定的“劳动报酬”。关于法定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探讨。

免除

责任

嗓音

明亮的

本文及其内容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广东联岳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所发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需法律咨询或其他专业分析,请联系本文作者。

作者

张振华律师

张振华律师,广东联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联悦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张振华律师专注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事纠纷解决、股权结构设计及股权激励等专业领域及长期法律顾问工作。

何振成律师

何俊成,广东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何俊成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投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劳动人事合规等专业领域。

来源:恒智律师团队

校对:张振华、何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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