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重点精讲:定金

2024-07-16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那些年华”】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资格频道提供:本文是对2015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担保的详解。本节主要介绍的是押金。

【“押金”相关知识点】

1. 押金概念

2. 存款金额

【重点】:押金

1. 押金概念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同意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该定金用于支付或追偿。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支付比例是多少_定金支付比例_支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形式可以是另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也可以是双方以信函、传真等方式约定定金性质,还可以是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合同应当记载定金交付期限、金额、定金违约金等必要事项,明确定金性质。定金合同为事后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约定以交纳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纳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经履行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定金支付后,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损失定金为代价解除主合同,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主合同。

一方未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适用定金违约金。因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定金违约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该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违约金;因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违约金。受到定金违约金的一方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寻求赔偿。

(二)存款金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收款人提出异议,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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